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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报

外汇网2021-06-19 14:21:37 70
提早申报的概念

提早申报是海关为了增速企业通关,在货到以前提早执行单证审核,使货物到港后就能提货的一项便捷通关措施。与其余便捷通关措施一样,“提早申报”务必要与企业的资信情况相联系,所以企业执行“提早申报”的前提是“经海关准许”。“提早申报”一般要求进出口货物的舱单报告已传输到海关,而且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已确定无误。对于经历海关总署准许的便捷通关企业也可实施“无舱单的提早申报”,但这些企业的报关货物在海关放行时也务必核销舱单,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舱单至迟在海关放行前传输到海关。

提早申报的有关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 18条的规定,“验核提早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行的税率”。

此外,依据《海关总署有关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提早报关相关困难的通知》(署监函414号)的规定,“凡实行临时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一律不允许提早申报。”

提早申报的时限要求

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证实后(无舱单提早申报的情形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包含电子申报和纸面申报);出口货物需在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 3日间,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也就是说,“提早申报”的“提早”并不是无限期的提早。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使手中持有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通关,会提早很长时间甚至是半年或一年向海关申报。这是严重违背海关管理规定的举动,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其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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