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的赋税思想(Locke's taxation thought)
约翰·洛克的赋税思想
1692年,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其《论减弱利息和提升货币价值的后果》及1695年《再论提升货币价值》等著作中,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益交换说,觉得税收是人民从国家获得利益所缴纳的报酬,或人民财产得到保护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政府的首要职能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政府没有足够的经费就不能保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当从他的产业中开支他的一份来保持政府。洛克觉得,政府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态度上,依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的这一思想,无疑是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论的勇敢考验,是对封建国家专利课税、横征暴敛的有力鞭笞。同期,它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征税给予了理论基础。
约翰·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困难
洛克赋税思想的中心困难是地租、商品税,即直接税与间接税困难。他力争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征收财产税,以体现社会公平。由于,务必将全体人民享受国家利益与单个国民享受国家利益区别开来,税收利益原则应建立在单个国民享受国家供应利益多寡的基础上。洛克对资产阶级税收思想的重要贡献还表当下:他基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国家论,考察了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弄清国家征税的根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清晰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进而发展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在商品保税的负担困难上,洛克提出商品税乃至一切税收最终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看法。他说:“不论捐税是如何计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首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多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他觉得,国内消费税是向全体阶级课征的,它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最终赋税多部分归地主负担。他该种对土地直接征税对商品间接征税的赋税转嫁论,尽管是站在地主阶级的态度,但是他的看法,代表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思想。
约翰·洛克简介
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光荣革命”期间著名的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及经济专家。1689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洛克回国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