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货期
交货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的日期,习惯上称为“装运期”。海运提单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船的日期,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和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单日期,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承运人收到并接管货物的日期。假如信用证未规定交运期,按惯例受益人所提交的运输单据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要求信用证的议付到期日规定在交货期限后15日。
交货期的规定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下方几种:
1.清晰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如“1998年5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 “1998年5/6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也称跨月装运。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1998年11月15号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 “1998年5月末或月末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1998)。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取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该种规定方法比较清晰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执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期,也有助于买方预先把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预备。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运用该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首要原因是合同签订以后,买方因申请不足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准许外汇,或者因货物市场价格下挫对买方不利等情形,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了避免因买方差于时开证而导致的损失,即以该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但是买方碰到不利的情形有时故意拖延开证时间或根本不欲开证。卖方为了防止该种情形的发生,在规定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若干天后装运的同期,还要在合同当中规定“买方最迟于某月某日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3.采取术语表明交货期
采取国际贸易中一部分术语如“立刻装运”(Innediate shipment)、“赶紧装运” (Shipment as soon a possible)、“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等,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6款规定,不应运用诸如“快速”、“立刻”、“赶紧”之类的词语,如运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