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涵
假使一成员方做出允诺,承受《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一类“过境交付”贸易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而且逾越国境的资本流动是该项服务的首要部分,那么该成员方就有义务允许执行这类资本流动。假使一成员方允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类“商业存在” 贸易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那么该成员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转移至国内。如此的规定事实上允许外商的汇付自由。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加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降低和取消关税、数量制约和其余各种强制性制约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外放开本国服务业市场所做出的具体允诺,切实改观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渐放宽服务业市场放开的领域。市场准入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状况,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构成部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举动能力是天赋的,法律给以广泛的、一般的证实,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举动能力是由法律特别证实的,务必通过适当的程序得到,如登记、许可。首要内容
WTO一连串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渐实施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首要表当下: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渐放开市场,即减弱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制约,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执行竞争。这些逐渐放开的允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行,而且一成员要允诺不能随意把关从新提升到胜过约束的水准,除非得到WTO的允许。
2.其余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渐放开市场。如《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新闻,行情)贸易的数量制约执行关税化,并允诺不再运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渐渐减弱关税水平;这类协议还包含《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渐放开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渐放开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供应者间的竞争,降低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允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行、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4.有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余基本原则,即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处理机制,处理在放开市场方面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期,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扩大市场准入。数量制约
服务的独特性决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中,差不多不存在关税壁垒,数量制约形成障碍市场准入的首要措施。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原则的实质在于尽力降低或清除相关服务中的垄断运营权利,允许其余缔约方的服务供应者在本国国内设立机构并扩展商业性介入,即供应服务业营业权(介入权)。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任何成员方,对做出允诺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除了在其允诺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外,对于其某一地区分部门或在整个国国内,不能保持或采取下述制约措施:
(1)采取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方式,或以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制约服务供应者的数量;
(2)采取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制约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3)采取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来制约服务交易的总数或以数量单位表明的服务供应的总产出量(但制约服务的投入量的措施是允许的);
(4)采取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来制约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供应者为供应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聘用的自然人的总数;
(5)要求服务供应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供应服务的制约措施;
(6)对参与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总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给予制约51。即要求各国在其做出了市场准入允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不能保持或采取以上列明的6项措施。从上述规定的逻辑结构来说,禁止数量制约是以允诺表中所作的允诺为前提的。数量制约例外情形
但是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也存在几种数量制约措施的例外情形:
低收入国家许多的参与
不同成员方通过对承受特定义务的商量,促使低收入国家成员方在世界贸易中许多的参与,其项是对各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以及对低收入国家有利的供应服务出口的方式方面,隐含着为激励低收入国家许多的参与,经历商量,对数量制约可以放松。
一般例外
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需要,为了国家安全,为了个人隐私等情形下,在无歧视的情形下,可以执行数量制约。
紧急保障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内容,导致要求紧急保障措施要基于无歧视原则以多边谈判方式执行,谈判结果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三年内付诸实行。而在这三年过渡期内,任何成员方在其承受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表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修改或撤消其承受的特定义务。
保障收支平衡例外
假使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问题或所以承受威胁的情形时,一成员方可在其已承受特定的服务贸易中,采取或保持各种制约的方法。诚然也可以保持数量制约措施。其余国家有关实践
受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该领域很多部门及国家安全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敏感性部门,各国国际服务贸易水平相差悬殊,致使《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允诺放开的部门和分部门,而不适用于其未予允诺放开的部门。即便像美国那样一直在鼓吹并力争达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对自己的服务市场准入方面也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阻碍,尤其在运输、广播、金融服务、专门服务市场等方面。
比如,在美国的航空运输领域,美国一面要求他国“放开天空”,另一面又对外国航空服务设置某些严格的制约,如规定外国航空公司符合安全和维修保养标准,外国投资对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东投票权不得胜过25%。根椐日本法律规定,日本的港口装货、卸货等商业服务由日本港口运输联合会(JHTA)独家垄断,而且日本政府制约外国港口服务公司进入日本市场。
另外,韩国严格制约外国公司进入其专业服务市场,即便进入,其活动规模也只限于合资企业;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该国设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再保险务必有一定比例在本国投保;巴西政府对不同的服务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制约措施,如制约外国银行的业务规模和在合资银行的投票权和股份,40%的国际海运业务只能由本国企业供应等。
可见,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受于受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长关税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便转而采取非关税措施,使很多国家的出口贸易都承受严重障碍而不能进入他国市场。有由于此,市场准入形成乌挂圭回合中冲突的重心。这一原则获得的进度形成乌挂圭回合的重要成就。目标
市场准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竞争,它代表着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和统一,但这导致目标。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顾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不或许要求各国在与一时间、同一项目下作同样的放开程度,而由各国政府依据本国的国情确定市场准入的范围、程度和时间。
受于市场准入是允诺义务,一般是对等互惠的,所以对于任何成员方,市场准入原则均为一把双刃剑,为了换取外国市场,务必放开国内市场,谈判各方在互惠基础上执行减让,促进所有参与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总的平衡61。但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部分具体措施以加强低收入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并对低收入国家的服务出口供应有效的市场准入,在对低收入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供应方式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通过该条规定,低收入国家得到了对其服务业发展现况不均衡的承认,可在对发达国家有优势的服务部门做出放开允诺时,谋求对其有利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低收入国家在少放开一部分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依据其发展情形逐渐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予以适当的灵活性,并可在向外国服务供应者做出市场准入时附加一部分条件。
这些规定对低收入国家来看非常重要,使它们得以保持一部分旨在增强其服务能力的措施。有些低收入国家在初步允诺表中对市场准入附加了商业存在类型的制约或要求,如仅能通过合资企业形式供应服务,主管人士应为本国国民,有的要求外国服务供应者应向本国企业和人士转让技术或传授经验等等。我国实践对策
1.在今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承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谈判中,对运营权来说,要结合我国服务业的事实情形,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予以低收入国家市场准入的灵活性以及经济劳动一体化、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补助被消除在市场准入之外,提出放开的规模、步骤及程度,提出市场准入的制约条件。我国在谈判列开价单时,在允诺放开义务时,依据互惠原则,也期望其余国家(地区)对我服务企业放开市场。
2.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13、14、15条规定,经济一体化、劳动一体化这些消除市场准入的规定,对我国如此一个服务贸易发展落后的成长中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打击,保护国内服务业。我国要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服务。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中的相关允诺义务在没有表明的情形下,不得采取相关数量配额制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对数量配额制约要在允诺表中清晰注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对相关外资立法加以修改,废除与相关数量配额制约相悖的法律条文。
4.市场准入的几种制约措施,要少运用营业权制约和数量或股权制约,可以运用人士的国际流动和职业资格制约,以高达减缓外国服务业对我国服务业的打击强度。有关内容
ERP沙盘模拟 FCC认证 OFEX QS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农业协定》 《实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板市场 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银行 中间融资 乌拉圭回合 价格政策 企业债券 企业家声誉机制 企业环境竞争力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提供链联盟 促销申请 保税物流园区 保险中介 保险公估 保险欺诈 保险违约 信托投资公司 信用风险转移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 借款管理 关税减让 关税化 典当融资 加拿大能源公司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商业票据 国营贸易企业 复合标底 外商独资化 多国营销 多边贸易体制 安可公关顾问公司 宏观调控 工程量清单招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排他性销售 新兴产业 新贸易保护主义 无照运营 易货贸易 服务贸易自由化 权力营销 私营经济 私营银行 汇率目标区双层监控模型 途径拦截 物流产业 物流市场 现代市场体系 瑞士信贷第一轮士顿银行 瑞士公式 生产性服务业 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倾销 福耀集团 税收歧视 经济国际化 经济垄断 结构性存款 美洲自由贸易区 聚集经济 股权融资 自由贸易区 节能产品认证 西德意志银行 证券回购市场 证券市场国际化 证券监管体制 财政介入 货物贸易 质量理念 贸易自由化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跨国垄断 跨国货源策略 跨境环境管理 都市型工业 金融信用 金融发展理论 金融安全 金融约束论 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超市 银行信用缺失 银行信用评级 制约竞争举动 隐形经济 非上市公司 非关税措施 非洲开发银行 预防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