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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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执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包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会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执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实际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规模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质 一般说来,除了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基本特质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下方法律特质。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首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首要特质。从这方面来说,我们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说,承包人首要供应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首要区别。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在我国,大批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运用,一般将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影响,所以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当下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仍有大批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批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执行规制。具体来看,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当下下方诸方面。①对缔约主体的制约在我国,自然人差不多被消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可形成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清晰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规模内从事建筑活动。另外,对建筑从业人士也有相应的条件制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运营规模的制约方面,我国立法的立场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② 对合同的履行有一连串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其质量执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批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批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制约和强制性标准的大批适用,致使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升,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给予了制度上的保障。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与一般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据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所以形成法定责任,致使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有关施工开工前应获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制约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进而部分或全部消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商量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商量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广泛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特别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渐渐采取,这首要是由于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建设工程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升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所以,对于一部分巨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由于一项工程,事关巨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运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举足轻重,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下方几个方面考虑:(1)能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2)承包人的资金情况。(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情况。(4)承包人的信誉。(5)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经验。(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受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然而,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所以,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程、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首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依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形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的首要条款其合同的首要条款,即合同的首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遂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处理纠纷的根据。对此务必详细清晰的加以规定。应严加杜绝口头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法律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执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员工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答应,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受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务必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巨大建设工程合同,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准许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数据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含提交相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含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余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含工程规模、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提供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规模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该与监理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该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形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程、质量执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该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该依据施工图纸及表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执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依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依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产生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该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员工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历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产生逾期交付的,施员工应该承受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运用期限内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该承受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该采取措施弥补或者降低损失,赔偿承包人所以产生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存等损失和事实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供应的资料不精准,或者未依照期限供应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产生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该依照勘察人、设计人事实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的陷阱及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2.在委托书方面 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 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显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5.在纠纷处理方式条款方面 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助于己方的纠纷处理方式和地域管辖。防范:协定公平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7.在规定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承包人尽力降低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降低违约责任程度,或降低违约责任额。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清晰、写具体。8.在增补条款方面 陷阱:只写“经双方商量统一,增长补充下列项条款”而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在合同条款笼统的情形下,承包人不增补工程事项。防范: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要求及各种细节补齐,防止条款笼统,而使工程质量等显现困难不宜追究。(二)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陷阱及防范 1.在发包人、承包人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不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人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人,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2.在质量条款方面 陷阱:质量条款笼统,不细化,显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防范:质量条款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3.签订违约责任条款方面 陷阱:承包人尽力降低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降低违约责任程度,或降低违约责任额。防范:发包人一定要将承包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写全面、写清晰、写具体。4.在纠纷处理方式条款方面 陷阱:选择有助于己方的纠纷处理方式和地域管辖。防范:协定公平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5.在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防范:一定要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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