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全称为《有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
ISBP包含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首要对ISBP的造成、作用、规模等困难作了表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含先期困难、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长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
ISBP给予了一套审核适用UCP50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国际惯例,它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运用UCP5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降低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ISBP是银行、进出口商、律师、法官和仲裁人在运用UCP500处理信用确认务和处理争端时的重要根据,对各国国际业务从业人士正确理解和运用UCP500,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降低不必要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也是UCP600定立的重要标准。策划背景
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
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遂执行的核心。信用证业务最首要的根据——UCP500在第13条规定,银行应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审核单据。但是UCP500并没有清晰表示何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受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首次交单时被觉得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高达60%-70%,不仅导致大批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所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首要国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写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国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国际商会汇编出版的差不多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球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
ISBP包含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首要对ISBP的造成、作用、规模等困难作了表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含先期困难、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长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申请和开立
ISBP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清晰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期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该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开证申请人承受其相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清晰所致使的风险。除非另有清晰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代表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运用。
3、开证申请人应该知道,UCP600的很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或许致使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比如,在多数情形下,要求提交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务必消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可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假使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务必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受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假使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显现的很多困难都能得以避免或处理。到期日计算
ISBP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首要对ISBP的造成、作用、规模等困难作了表明。ISBP规定票期务必与信用证条款统一。即便信用证没有清晰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务必注明天期。假使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天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期提交的其余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比如,装运证明可运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相似用语)。尽管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天期,但其能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公告中的事实措辞。至于其余单据能否要求注明天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任何单据,包含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假使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比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务必通过标题或内容来显示该事件(比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以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没有显示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表明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载明单据制作日期和稍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看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A.假使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务必能够从汇票本身内容确定到期日。C.假使用提单日后XXX天表明票期,则装船日应看为提单日,即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D.UCP600第3条给予了对运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参考。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余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号起10日或3月1号后10日都是3月11号。
E.假使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表明不只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票,比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表明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运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比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表明货物于8月16号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号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号起的60日。
F.假使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比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上述例子中提到的即使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原产地证明
ISBP规定了原产地证明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原产地证明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要求:
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历签署、注明天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原产地证明务必由信用证规定的一方出具。但是,假使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值得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假使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含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原产地证明务必在名义上与发票的货物有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运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冲突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余援引显示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有关联。
收货人的信息,假使表明,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冲突。但是,假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指示抬头”、“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表明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此外一方作为收货人。假使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原产地证明可以表明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此外一方为发货人/出口方。与UCP500的关系
ISBP就是UCP500第13条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它的多部分内容是UCP500没有直接规定的——它是对UCP5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500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500自身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经作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统一。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500,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士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应的实务做法。”ISBP之于UCP500,就像血肉之于骨骼,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ISBP也是国际商会相关信用证咨询意见的反应和集中。ISBP抽象了国际商会从1994年至今做出的咨询意见中所代表的审单惯例和这些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标准,反应了UCP500从1994年正式施行以来国际商将对它的理解和认识。ISBP可以说是这些意见和各国广泛做法的条文化、规范化。
当事人在信用证上注明适用UCP500或开立SWIFT信用证时,UCP500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就ISBP来说,国际商会并没有建议在信用证中直接给予援引。这是由于UCP500第13条要求信用证业务应该遵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而ISBP即为该条所指“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自身又是对UCP500的补充,所以,当事人选择适用UCP500就代表着选择适用了ISBP,而无须再作特别约定。中文版内容
先期困难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清晰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期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该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受其相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清晰所致使的风险。除非另有清晰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代表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运用。
3、 开证申请人应该知道,UCP600的很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或许致使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比如,在多数情形下,要求提交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务必消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可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假使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务必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受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 假使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显现的很多困难都能得以避免或处理。
一般原则
缩略语
6、 运用广泛承认的缩略语不致使单据不符,比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 tons”(公吨)。倒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致使单据不符。
7、 斜线(“/”)或许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证明和声明
8、 证明、声明或相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余单据内。假使声明或证明显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天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做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9、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余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务必在名义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确认。对经历合法化、签证、认证或相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务必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认证该单据的人确认。确认务必显示该确认由谁做出,且应包含确认人的签字或小签。假使确认书表面看来并不是由出单人所为,则该确认务必清楚地显示确认人以何身份确认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10、未合法化、签证、认证或采取相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确认。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11、一份单据内运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没有代表着是修正或变更。
12、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务必对每一处修正做出单独确认,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确认与所有修正有关联。比如,假使一份单据表明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运用相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XXX经确认”的声明即满足确认的要求。
日期
13、即便信用证没有清晰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务必注明天期。假使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天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期提交的其余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比如,装运证明可运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相似用语)。尽管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天期,但其能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公告中的事实措辞。至于其余单据能否要求注明天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 任何单据,包含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假使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比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务必通过标题或内容来显示该事件(比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以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没有显示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表明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15、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看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16、经常用来表明在某日期或事件以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间”(within 2 days after)显示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b)“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显示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假使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个特定日期,则信用证务必清晰就此做出规定。
c)“起码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显示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发生则没有制约。
d)“在……的2日间”显示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以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17、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运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含以内。
18、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明,比如2007年11月12号可以用12 Nov 07,12Nov07,12.11.07,2007.11.12,11.12.07,121107等形式表明,只要尝试显示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余单据中确定,上述任何形式均为可以接受的。为避免混淆,建议运用月份的名称而不要运用数字。
UCP600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19、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一部分常见单据 ,比如交货单、运输行收货证明、运输行装运证明、运输行运输证明、运输行承运货物收据和大副收据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反应,不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所以,UCP600第14条C款不适用于这些单据。进而,应以审核UCP600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余单据的相同方式审核这些单据,也即适用UCP600第14条F款。在任何情形下,单据务必在信用证有效内提交。
20、运输单据的副本并没有是UCP600第19条到第25条和第14条C款所指的运输单据。UCP600有关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有正本运输单据提交时。假使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并非是正本单据,则信用证务必清晰规定应该表明哪些细节。当提交副本(不可转让的)单据时,无需表明签字、日期等。
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21、受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所以,不应运用此类用语。假使信用证运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2)“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历日后提交的单据是值得接受的,只要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至日;
(3)“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含汇票,但包含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假使开证行意在表明运输单据可表明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由于UCP600第14条K款已经对此给予认可;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单据的出单人
22、假使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运用印有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信笺,或假使未运用抬头信笺,但表面看来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及/或签署,则即为表面看来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
语言
23、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运用信用证所运用的语言。假使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单据,指定银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制约单据作用语言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受责任的条件。
数学计算
24、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其余要求的单据相核对。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25、假使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没有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组成单据不符。比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chine”表明“machine”(机器),用“fountan pen”表明“fountain pen”(钢笔),或用“modle”表明“model”(型号)都不会致使不符。但是,将“model 321”(型号321)写成“model 123”(样品123)则不应看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26、除非信用证或单据另有规定,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都应被作为一份单据来审核,即便有些页张被看为附件。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页时,务必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同属一份单据。
27、假使一份多面的单据要求签字或背书,签字一般在单据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但是除非信用证或单据本身规定签字或背书应在何处,签字或背书可以在单据的任何地方。
正本和副本
28、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29、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务必起码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本身显示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起码为该单据显示的数量。
30、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很难分析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依旧副本单据。
比如,当信用证要求:
“发票”、“一份发票”(One Invoice)或“发票一份”(Invoice in 1 copy),这些措辞应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则提交起码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足要求。
“发票的一份”(One copy of Invoice),则提交一份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均可接受。
31、 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务必规定禁止提交正本,比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相似措辞。 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据副本而且显示正本运输单据的处理指示时,正本运输单据不可接受。
32、 副本单据不需要签字。
33、 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相关正本和副本的困难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供应更深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依然有效。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唛头
34、运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假使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务必表明这些细节,但更多的信息是值得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冲突。
35、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多出一般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或许包含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示、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在一部分单据里表明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余单据没有表明,不组成不符点。
36、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仅仅在“唛头”栏中表明集装箱号,其余单据则表明详细的唛头标记,不能所以觉得不吻合。
签字
37、即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本身的性质决定其务必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务必依据UCP600的规定给予签署。
38、单据上有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没有必然代表着这一方框或空格务必有签字。比如,在运输单据如航空运单或铁路运输单据中经常会有一处标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相似用语,但银行并没有要求在该处有签字。假使单据表面要求签字才可生效(比如,“单据无效除非签字”,或相似规定),则务必签字。
39、签字不不一定手写。摹本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比如戳记)或用来显示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确认的方法均可。但是,有签字的单据的复印件不能看为签署过的正本单据,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据假使不此外加具原始签字的话,也不看为签署过的正本。假使要求单据“签字并盖章”或相似措辞,则单据只要载有签字及签字人的名称,无论该名称是打印、手写或盖章,均满足该项要求。
40、除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笺上的签字将被觉得是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的名称。
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
41、单据可以运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类似名称,或不运用名称。比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无论该单据冠名叫“装箱表明”依旧“装箱和重量单”依旧没有名称,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内容务必在名义上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42、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假使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独立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单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期显示装箱和重量细节,即看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票期
43、票期务必与信用证条款统一。
A.假使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务必能够从汇票本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B.下方是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日的一个例子。假使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日,而提单日为2007年7月12号,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显示:
①“提单日2007年7月12号后60日”;或,
②“2007年7月12号后60日”;或,
③“提单日后60日”,而且汇票表面的其余地方显示“提单日2007年7月12号”;或,
④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后60日”;或,
⑤“2007年09月10号”,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
C.假使用提单日后XXX天表明票期,则装船日应看为提单日,即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
D. UCP600第3条给予了对运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参考。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余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号起10日或3月1号后10日都是3月11号。
E.假使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表明不只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票,比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表明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运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比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表明货物于8月16号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号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号起的60日。
F.假使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比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44、 上述例子中提到的即使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
到期日
45、假使汇票运用事实日期表明到期日,则该日期务必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
46、假使汇票是“见票XXX日后”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以下法确定:
1.对于吻合的单据,或虽不吻合但付款银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银行收到单据后的第XXX日。
2. 对于不吻合且付款银行拒付过但随后又答应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XXX日。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答应接受单据的日期。
47、在所有的情形下付款银行都务必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票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缓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48、 付款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刻能被运用的款项支付,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假使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执行付款。付款的迟延,比如宽限期、汇票需要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答应的到期日之外。
背书
49、假使必要,汇票务必背书。
金额
50、金额大写务必精准反应小定表明的金额,两者均应显示币别及信用证规定的情形。
51、金额务必与发票统一,除非显现UC600第18条(b)款规定的情形
如何出票
52、汇票务必以信用证规定的人为付款人。
53、汇票务必由受益人出票。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54、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作为所需单据的一种,但是不能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修正和变更
55、汇票如有修正和变更,务必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确认。
56、有些国家不接受带有修正和变更的汇票,即便有出票人的确认。此类国家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中不得显现修正或变更。
发票
发票的定义
57、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更深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是,“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相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值得接受的。
货物、服务或履约举动的描述和与发票有关的其余一般事项
58、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举动的描述务必与信用证规定的统一,但并没有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统一。比如,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明,当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规定统一即可。
59、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举动的描述务必反应事实装运的货物。比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表明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假使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显示只装运4辆卡车,是值得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事实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值得接受的。
60、发票务必显示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表明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务必与信用证中的统一。发票务必表明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表明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等相关的扣减额。
61、假使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明,则发票务必表明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假使货物描述给予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务必显示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 2000”,那么“CIF新加坡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务必包含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单价术语所表明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多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2、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63、发票表明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余单据表明的同种数值相冲突。
64、发票不得显示:
a)溢装(UCP600第30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
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含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便注明免费。
65、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程度。但假使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标或降低,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程度内的溢装并没有代表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胜过信用证金额。
66、即便信用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降低,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假使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看为全部货物数量。
67、假使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务必与分期装运计划统一。
发票
发票的定义
57、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更深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是,“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相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值得接受的。
货物、服务或履约举动的描述和与发票有关的其余一般事项
58、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举动的描述务必与信用证规定的统一,但并没有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统一。比如,货物细节可以在发票中的若干地方表明,当合并在一起时与信用证规定统一即可。
59、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举动的描述务必反应事实装运的货物。比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表明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假使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显示只装运4辆卡车,是值得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事实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值得接受的。
60、发票务必显示装运货物的价值。发票中表明的单价(如有的话)和币种务必与信用证中的统一。发票务必表明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发票还可表明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等相关的扣减额。
61、假使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明,则发票务必表明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而且假使货物描述给予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务必显示相同的来源(如信用证条款规定“CIF新加坡Incoterms 2000”,那么“CIF新加坡Incoterms”就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费用和成本务必包含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单价术语所表明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多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2、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63、发票表明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余单据表明的同种数值相冲突。
64、发票不得显示:
a)溢装(UCP600第30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
b)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含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便注明免费。
65、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程度。但假使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标或降低,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程度内的溢装并没有代表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胜过信用证金额。
66、即便信用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降低,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假使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看为全部货物数量。
67、假使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务必与分期装运计划统一。
租船合约提单
UCP600第22条的适用
115、假使信用证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且租船合约提单被提交,则适用UCP600第22条。
116、一份以任何形式显示受租船合约约束的租船合约提单即为UCP600第22条所指的租船合约提单。
全套正本
117、适用UCP600第22条的运输单据务必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注明“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相似用语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信用证项下,租船合约提单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可被接受。除UCP600第17条以外,在考虑相关正本和副本的困难时,ICC银行委员会(文件470/871(修订)标题为“确定正本单据”,在UCP500第20条(b)款项下的政策声明,可供应更深一步指导,在UCP600中依然有效。该政策声明的内容作为本出版物的附录,以做参考。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18、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务必以UCP600第20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执行签字。
(1) 假使租船合约提单由船长、租船方或船东签署,则船长、租船方或船东的签字务必显示其身份。
(2) 假使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租船方或船东签署,则务必显示其代理人身份,在该种情形下,船长的姓名不需要表明,但是租船方或船东的姓名务必显现。
装船批注
119、假使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字样的租船合约提单,提单的也具日期即看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上另有装船批注,此时装船批注日期即看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以前依旧之后。
120、“已装运表面情况不错”(“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余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在船上”(“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装货港和卸货港
121、假使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规模(比如“任一欧洲港口”),租船合约提单务必注明事实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务必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规模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规模表明卸货港。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2、假使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如“收货人为XXX银行”并非是“凭指示”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等)(即记名方式),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显现“凭指示”或“凭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依旧预先印就的。同样,假使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则该提单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123、假使租船合约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单据务必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为或代表托运人做的背书是值得接受的。
124、假使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租船合约提单上的有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25、假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不止一套,且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港口中(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只要单据显示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同一港口规模或地理区域,单据是值得接受。假使提交了一套以上的租船合约提单,而提单显示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务必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以前。货装多艘船即组成分批装运,即便这些船在与日出发并驶向一目的地。
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26、载有清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情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租船合约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清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情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情况有机会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组成不符点。而表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127、假使租船合约提单上显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没有看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上载有清晰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28、租船合约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发运用与信用证规定不冲突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29、租船合约提单向上修正正和变更务必经历确认。确认须名义上看来系由船东、租船方、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显示其作为船东、租船方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
130、对于正本上或许已做任何修正或变更,不可转让的租船合约提单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确认。
运费和额外费用
131、假使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租船合约提单务必有相应标注。
132、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清晰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依旧到付。
133、假使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表明运费之外的其余费用已造成恐会要造成。此类表明可以通过清晰提到额外费用或运用与货物装卸费相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比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 In (FI)),“卸货船方免责”(Free Out (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 In and Out Stowed (FIOS))。运输单据上提及受于推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推迟或许造成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空运单据
UCP600第23条的适用
134、假使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运输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3条。
135、假使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或“航空发货通知书”等相似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3条,只要空运单据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不一定非要运用上述或相似用语才符合第23条要求。
正本空运单据
136、空运单据务必看来系“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假使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显示是发货人或托运人正本的单据即可
空运单据的签署
137、正本空运单据务必以UCP600第23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务必显现在空运单据上,并显示承运人身份。假使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据,则务必显示其代理人身份,且务必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除非空运单据的其余地方注明了承运人。
138、假使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单可接受以”或“运输行航空运单可接受”或相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发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显示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事实发运日期的要求
139、空运单据务必显示货物已收妥待运。
140、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被觉得是发运日期,除非单据上表明了单独的发运日期,在此种情形下,标记的日期将被觉得是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上的其它与航班号、日期有关的信息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41、空运单据务必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比如用LHR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显示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
142、假使信用假使信用证规定了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规模(比如“任一欧洲机场”),则空运单务必注明事实的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而且该机场务必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规模内。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143、空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所以不应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显示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便该单据没有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144、假使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空运单上的有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转运和分批装运
145、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假使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看为转运。
146、假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空运单据不止一份,覆盖从一个或一个以上出发地机场(经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规模内)的运输,只要单据显示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架飞机,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机场,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假使提交了一份以上的空运单据显示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务必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以前或当日。
147、货装多架飞机即组成分批装运,即便这些飞机在与日出发并飞往同一目的地。
清洁空运单据
148、载有清晰声明货物或包装情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空运单是不可接受的。未清晰声明货物或包装情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情况有机会无法满足空运航程”),不组成不符点,而表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条款则不可接受。
149、假使空运单上显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没有看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上载有清晰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货物描述
150、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运用与信用证规定不冲突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51、空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务必经历确认。确认须名义上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空运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显示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152、空运单据的副本无需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托运人的签字,即便信用证要求正本空运单据上有其签字),也不要求对正本单据上或许已做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执行任何确认。
运费和额外费用
153、假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空运单务必有相应标注。
154、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清晰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依旧到付。
155、假使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空运单不得表明运费之外的其余费用已造成恐会要造成。此类表明可以通过清晰提到额外费用或运用与货物装卸费相关的装运术语表达。运输单据上提及受于推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推迟或许造成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156、空运单据常常有单独的栏位,通过印就的标题分别标明“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假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显示运费已预付,则在标明“预付”运费或相似用语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假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显示运费到付,则在标明“待收运费”或相似用语的栏位内填具运输费用即符合信用证要求。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UCP600第24条的适用
157、假使信用证要求提交覆盖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600第24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58、假使信用证要求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据能否注明正本单据,全会作为正本单据接受。公路运输单据务必显示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来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对铁路运单来说,很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供应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将作为正本接受。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59、假使运输单据表面已经以其余方式显示承运人的承运人身份,“承运人”一词不需要显现在签字处,只要运输单据表面看来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接受带有铁路发运站日期章的铁路运输单据,无需注明承运人名称或者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的名称。
160、UCP600第24条运用的“承运人”一词包含运输单据中的“签发承运人”、“事实承运人”、“后继承运人”及“承包承运人”等用语。
161、运输单据上的任何签字、盖章、收妥表明务必表面看来系由下列人士之一做出:
a) 承运人,并显示其承运人身份,或
b) 为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
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62、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不应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即便信用证要求将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做成“凭指示”式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如提交的单据显示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便该单据没有做成“凭指示”式或“凭XXX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163、假使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运输单据上的有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分批装运
164、由一件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一辆以上的火车、一艘下方的轮船等)执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货物描述
165、运输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以运用与信用证规定不冲突的货物统称。
修正和变更
166、UCP600第24条规定的运输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务必经历确认。确认须名义上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显示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
167、对UCP600第24条所规定的运输单据正本上或许已做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其副本不需要执行任何签字或确认。
运费和额外费用
168、假使信用证要求UCP600第24条规定的运输单据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运输单据务必有相应标注。
169、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清晰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依旧到付。
保险单据
UCP600第28条的适用
170、假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则适用UCP66第28条。
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171、保险单据务必在名义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如保险单据表面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务必表面看来已被副签。
172、假使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执行签署。
承保风险
173、保险单据务必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即便信用证清晰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可做任何消除。假使信用证要求“一切险”,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据,即便该单据声明不包含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假使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有关“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174、同一运输的同一险种的保险务必由同一保险单据表明,除非执行部分保险的多份保险单据通过百分比或其余方式清晰反应每一保险人的保险价值,而且每一保险人将各自分别承受自己的责任份额,不受同一运输或许已经办理的其余保险的影响。
日期
175、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务必清楚地显示该有效期限是有关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并非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
比例和金额
176、保险单据务必按信用证运用的币种,并起码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177、假使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显示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
178、假使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中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比如受于折扣、预付或相似情形,或受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务必将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和背书
179、保险单据务必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而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假使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180、假使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除非经历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或背书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以前得以转让。
原产地证明
基本要求
181、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历签署,注明天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182、原产地证明务必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假使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值得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假使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含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183、原产地证明务必地名义上与发票的货物有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运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冲突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余援引显示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有关联。
184、收货人的信息,假使表明,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冲突。但是,假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表明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此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假使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185、原产地证明可发表明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此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