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外汇网2021-06-19 14: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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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条款首要条款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规模及运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得到、维护及有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处理,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协定的首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协议保护的规模协议保护的规模包含:版权及有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含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制约竞争举动的控制困难,规定和加深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该协定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规模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创造发明中获益,承受激励,继续在创造发明方面的付出;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障碍,保证知识产权协定的实行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组成壁垒。修正与实行2003年8月30号,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低收入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促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行。2005年12月6号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促成员处理公共健康困难。在世贸组织2/3的成员准许这项修正后,它将正式生效。世贸组织成员将各自立法机构准许该修正的最后期限设为2007年12月1号。
依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促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余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在国内实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运用、销售或从其余实行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相关医治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减弱有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助于更快速和有效地控制、减轻公共健康危机。
依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协定的实行。该协议的三特点在1883年以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达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陆续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首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降低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余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目前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部分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含实体性规定,也包含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务必高达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困难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如此,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升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做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举动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清晰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处理机制,用于处理各成员之间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与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背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背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2005年对TRIPS协议的修改TRIPS协议强制性地规定各成员均务必对药品授予专利权,这给广大低收入国家的群众以能够支付得起的单价得到医治各种流行疾病的药品导致了负面影响。在低收入国家的大力助推下,2001年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该宣言承认很多低收入国家所面对公共健康困难的严重性,强调需要将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作为国际社会处理公共健康困难举措中的一部分。依照该宣言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于2003年通过了落实多哈宣言的会议,并在2005年于香港召开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以前通过了对TRIPS协议的相应修改方案。相关介绍第一节知识产权简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规模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民众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来看,知识产权规模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含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规模。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含下列权利:有关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相关的权利;有关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有关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付出而造成的发明;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式样的权利;有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值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造成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含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多部分。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值竞争权等,著作权包含作者权和传播权等。
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比较统一的意见是:传统知识产权首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首要特点是: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来说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运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余非权利人若想运用,务必经权利人答应。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证实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执行,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承受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承受保护,胜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运用而不会涉及侵权困难。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务必通过适当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被复制。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执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1883年策划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形成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首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
伴随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运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受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强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势所趋。
四、《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造成背景
(一)《知识产权协定》造成的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伴随科技发展和经济的更深一步世界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重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成长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产生该困难的首要原因有三点:
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力争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承受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弥补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低收入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该种意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从而显现的技术进步已经致使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中,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值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逐渐增多的国家认识到,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巨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环境下造成。
2.《知识产权协定》造成以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前,已经有一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比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部分不足,不能有效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比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处理机制来处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困难。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觉得应该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处理这些困难。《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执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形成世界规模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强度大、制衡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定》的造成与美国在谈判中的助推不可分开。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显现贸易逆差,美国白宫觉得这是受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规模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足发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行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依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白宫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余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白宫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包含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策划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差不多是仿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而策划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二)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
《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规定,相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东京回合”阶段,美国曾就假冒商品贸易困难提出一个守则草案,但没有促成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力争将知识产权列为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甚至提出,假使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婉拒参与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力争,应策划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而且务必纳入争端处理机制。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成长中国家则觉得,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忧,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组成对合法贸易的阻碍;加深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尤其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将对公众福利造成不利影响。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低收入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困难执行了谈判、商量。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含假冒商品贸易以内)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得到通过。受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包含假冒商品贸易困难,所以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显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位称。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相对于低收入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接受《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低收入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作出的首要让步之一。低收入国家接受《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首要原因是:
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含了低收入国家所期望得到的一部分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加深的争端处理机制等,因此接受《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事实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很多低收入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批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增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答应给低收入国家一部分过渡期,以实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四,低收入国家还担忧,没有《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准许一揽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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