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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

外汇网2021-06-19 12:43:34 43
什么是定金罚则

依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务必有违约举动。违约举动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举动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举动,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含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务必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首要目的。

(三)违约举动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举动或合同目的落空,并没有必然致使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期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举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北京市某区xx号的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先交定金20000元,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王某表明答应,并于第二天上午将定金交与李某,余款在半个月内交清,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得知该房为危房,根本不能入住,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李某不予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40000元。

案情分析:

首先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合同,是李某有意隐瞒了该房屋是危房且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致使标的物无法交付,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也就是说合同实际上不能履行,王某可以消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受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约定的定金条款也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需具备下方价格条件:

(一)主合同成立是必要的前提;

(二)双方当事人有要约、允诺的意思表明;

(三)定金以货币形式已事实交付;

(四)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定的数额。

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产生损失的,应该承受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执行磋商; (二) 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情形; (三) 有其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

依据以上的分析,法院应判决李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40000元,承受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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