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贸易文章详细

双务合同周期性不平衡报检单位低估税不含税价格抵押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2:43:06 53
双务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双务合同

2、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3、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4、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5、 有关条目

什么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临时婉拒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部分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含同期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恐慌抗辩权三种。

一、同期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期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以前有权婉拒其履行要求。一放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婉拒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期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与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婉拒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婉拒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与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三、恐慌抗辩权

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运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或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余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该承受违约责任。

行使恐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与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显著减弱,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该复苏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复苏履行能力或者供应适当担保。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能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能否适用同期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假使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此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做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困难。

有关条目 单务合同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