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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外汇网2021-06-19 12:42:55 52
简述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称为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简称《URR 525》),是国际商会策划的相关国际结算方面的惯例。1996年7月1号生效。

信用证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一般运用的一种支付渠道,国际商会策划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为UCP500),清晰了信用证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降低了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和了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但银行之间的偿付规定较为原则,仍常引起争议。为处理银行间偿付的程序困难,国际商会策划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该规则是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9条的本质性补充,它是便利银行间偿付的程序,有助于助推银行间偿付在世界规模实施和标准化的进度。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525)包含总则和定义、责任和义务、偿付授权、修改和索偿要求的形式及通知、其它条款等五个部分,共17条。

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统一规则的适用规模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适用于在偿付授权中注明适用于本统一规则的所有银行间的偿付。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本规则对相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证行有义务在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索偿要求遵循本规则。依据本规则执行的银行间偿付,偿付行应在开证行的指示和/或授权下探事。本统一规则并没有是要代替或更改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定义

本统一规则的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款规定的定义且可用于单数或复数形式。

a.“开证行”是指开立信用证并做出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的银行。

b.“偿付行”是指依照开证行偿付授权的指示和/或授权做出偿付的银行。

c.“偿付授权”是指开证行向偿付行做出的要求其向索偿行执行偿付,或应开证行的要求承兑并到期支付以偿付举动付款 人的远期汇票的一种指示或授权,该项指示或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

d.“偿付授权修改”是指开证行发给偿付行对偿付授权执行修改的通知。

e.“索偿行”是指在信用证项下做出付款,迟期付款允诺,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索偿行”还应包含被授权代表做出付款,迟期付款允诺,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

f.“索偿要求”是指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交的要求偿付的请求。

g.“偿付允诺”是指在开证行授权或请求下,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做出的,在偿付允诺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条件下,保证偿付该索偿要求的一种单独的不可撤消的允诺。

h.“偿付允诺修改”是指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做出的,显示对其偿付允诺执行修改的通知。

i.就本规则来说,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看为一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偿付授权与信用证

偿付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即便偿付授权引用了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偿付行也与该信用证条款无关或不受其约束。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对索偿要求的偿付

除非偿付允诺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执行偿付。

第五条 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有义务在偿付授权和信用证中供应本规则所要求的信息,而且对不遵守本条款所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

偿付授权、修改和索偿要求的形式及通知

第六条 偿付授权和其修改的出具及接收

a.所有偿付授权和其修改都务必以加押电讯或经签署的信函形式出具。当以电讯方式开立对偿付授权具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开证行应以加押电讯的方式通知偿付行相关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该电讯即为有效的偿讨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而毋需邮寄确认书。假使邮寄了确认书,则该确认书被看为无效,且偿付行没有义务把该邮寄确认书与以电讯方式收到的有效偿付授权或其修改执行核对。

b‘偿付授权和其修改务必完完整和精准。为了防止造成曲解和误解,开证行不应将下列文件发送给偿付行:

1.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或以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代替偿付权或其修改。假使偿付行收到如此的副本,可不予理睬。

2.含有多项偿付授权的电文或信函,除非偿付行清晰答应。

c.开证行在偿付授权中不应要求供应单证吻合的确认书。

d.所有偿付授权(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都应注明如下内容:

1.信用证号;

2.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程度;

4.索偿付,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都可以提出索偿。假使没有该注明,偿付行可向任何索偿行执行偿付;

5.依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受费用的相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偿付授权修改务必注明仅允许对上述相关内容和信用证号做出修改。

e.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偿付授权除应注明上述d款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汇票的期限;

2. 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受方。偿付授权修改务必注明仅允许对上述相关内容做出修改。 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举动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f.1.要求向开证行供应索偿要求的预先通知务必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并非是在偿付授权中注明。

2.要求向开证行供应预先借记通知务必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

g.无论何种原因,偿付行不愿对偿付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做出偿付的,它务必毫不延期地通知开证行。

h.除了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外,偿付行对于开证行和/或索偿行没有遵守本条的规定引起的对索偿要求不付款或延期付款产生的任何后果均不负责。

第七条 偿付授权的有效日期

除非偿付行清晰答应,偿付授权不应注有提示索偿要求的到期日或最迟日期,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除外。偿付行对信用证的效期不负有责任,假使偿付授权给予了信用证的效期,它可不予理睬。

对偿付授权涉及的信用证未被支用部分,开证行务必撤消其偿付授权并毫不延期地通知偿付行。

第八条 偿付授权的修改或撤消

除非开证行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授权或要求偿付行做出偿付允诺,且偿付行已经做出了偿付允诺,否则:

a. 开证行可以在任什么时候候通过向偿付行发出有效通知对偿付授权执行修改或撤消。

b.开证行欲对偿付授权做出修改,而该修改又会对信用证中偿付指示造成影响,它务必向指定银行,或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假使在信用证效期前撤消偿付授权,开证行务必向指定银行或通知行做出新的偿付指示。

c.偿付行在收到撤消偿付授权或执行修改的通知前,对索偿要求执行了偿付或承兑了汇票,则开证行务必向偿付行做出偿付。

第九条 偿付允诺

a. 除本规则第六条中,a、b和c款要求外,授权或请求做出偿付允诺的所有偿付授权都务必符合本条的规定。

b.开证行要求偿付行做出偿付允诺的授权或请求是不可撤消的(“不可撤消的偿付授权”),而且务必包含如下相关内容(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

1.信用证号;

2. 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程度;

4.得到偿付允诺的索偿行全称和详细地址;

5.包含远期付款日期以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受费用的相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及偿付允诺费)。

c.假使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除上述b款中的要求外,不可撤消的偿付授权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 汇票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受方;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举动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d.假使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做出偿付允诺,而偿付行决定不做出偿付允诺时,它应毫不延期地通知开证行。

e.偿付允诺务必注明允诺条件和:

1.信用证号及开证行;

2.偿付授权的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程度;

4.偿付允诺的币种和金额;

5.包含远期付款日期以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假使偿付允诺费不是由开证行承受,注明费用的承受方。假使偿付行收取费用,它还应注明其费用将从索偿金额中扣除。

f.若最迟提示索偿要求日恰逢第十五条所述原因以外的银行休息日,则最迟提示日期将自然顺延到偿付行的下一个工作日。

g.

1.未经偿付行答应,不得对不可撤消的偿付授权执行修改或撤消。

2.当开证行对其不可撤消偿付授权做出修改时,为与开证行的修改维持统一,已经做出偿付允诺的偿付行也可对其偿付允诺执行修改。假使偿付行不愿意对其偿付允诺做出修改,则务必毫不延期地通知开证行。

3.开证行假使做出了不可撤消的偿付授权修改,那它自发出该不可撤消偿付授权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4.偿付行通知开证行接受偿付授权修改前,原不可撤消偿付授权(或先前已经接受的不可撤消偿付授权修改)的条款对偿付行继续会有效。

5.偿付行务必通知开证行接受或婉拒偿付授权修改。在没有收到索偿行接受或婉拒偿付允诺修改通知前,偿付行毋需做出接受或婉拒不可撤消偿付授权修改的决定。

h.

1.未以索偿行答应,不得对偿付允诺执行修改或撤消。

2.做出偿付允诺修改的偿付行,自其发出偿付允诺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3.索偿行通知偿付行接受其偿付允诺修改前,原偿付允诺(或先前已经接受的偿付允诺修改)的条款对索偿行继续会有效。

4.索偿行务必通知偿付行接受或婉拒偿付允诺修改。

第十条 索偿要求的标准

a.索偿行的索偿要求:

1.索偿要求务必以电讯的形式发出,但若开证行禁止时,则以正本信函方式发出。偿付行有要求对索偿要求加押的权利,并对自此发生延期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假使索偿要求是以电讯的方式发出的,则毋需再发出邮寄确认书。假使发出了邮寄确认书,索偿行会对重复偿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2.务必清楚地注明信用证号和开证行(假使知道的话,还须注明偿付行的参考号);

3.务必分别注明索偿的本金金额、额外金额和银行费用;

4.不得向开证行提示索偿行的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通知的副本;

5.不得在一份电文或信函中含有多项索偿要求;

6.在偿付允诺项下,务必符合偿付允诺所规定的条件。

b.若开立以偿付举动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则索偿行务必将该远期汇票和索偿要求一起提示给偿付行,假使信用证和/或偿付允诺要求,索偿要求还应包含如下内容:

1.货物和/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2.原产地;

3.目的地/履约地;假使涉及到商品的运输,还应包含:

4. 装运日期;

5.装运地点;

c.索偿行不得在索偿要求中注明索偿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是在保留追索权或保函项下做出的。

d.假使索偿行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偿付行会对不承兑或迟期偿付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

第十一条 索偿要求的处理

a.

1.偿付行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应在不胜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期内,对索偿要求执行处理。银行运营时间之外收到的索偿要求,将被觉得是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收到的。

假使开证行要求供应领先借记通知,则处理上述索偿要求的时间将不包含供应预先通知所需的时间。

2.偿付行受于索偿要求与偿付允诺不符,或受于偿付授权项下的任何原因此决定不付款,则它应当在接到索偿要求后不胜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之内(加之上述(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毫不延期地以电讯方式或以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发出有效通知,该通知应当被及时送高达索偿行和开证行。假使已做出偿付允诺,偿付行应当表明婉拒偿付的理由。

b. 偿付行毋需接受索偿行倒起息的请求(起息日在提示索偿要求前)

c.偿付行没有做出偿付允诺且偿付是在将来的某一天时:

1. 索偿要求应具体注明约定的偿付日期;

2.索偿要求不应先于约定的偿付日期10个银行工作日提示给偿付行。假使将索偿要求先于约定的偿付日期10个银行工作日提示给偿付行,偿付行可不须理睬。假使偿付行对索偿要求不予理睬,则应毫不延期地以电讯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索偿行。

3.假使约定的偿付日期是在偿付行收到索偿要求起3个银行工作日后,那么偿付行在约定的偿付日期前,或在收到索偿要求后第3个银行工作日终了加之上述本条a(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前(以最迟时间为准),毋需供应婉拒偿付的通知。

d.除非偿付行和索偿行另有协议,偿付行将依照索偿要求只向索偿行做出偿付。

e.偿付行对索偿要求做出偿付时,若该索偿要求注有付款,承兑或议付是在有保留或保函的情形下做出的,则偿付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并可对该注明不予理睬。该保留只涉及索偿行和做出保留方,或供应或代表其供应担保方。

第十二条 偿付授权的重复

除非对原偿付授权做出修改或撤消,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不得再做出新的偿付授权或其它指示。假使开证行没有遵守上述规定产生重复偿付,则开证行将承受追索该重复偿付金额的责任。偿付行对重复偿付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将不负责。

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国外法律和惯例

开证行受国外法律和惯例的约束,并应赦免国外法律和惯例加诸于偿付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电文传递差错的免责

偿付行对信息,信函或单据的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延期和/或遗失,或电文在发送过程中发生的延期,匮乏或错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偿付行对翻译中的错误也不负责。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偿付行对因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罢工或间厂等中止运营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

第十六条 费用

a. 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应当由开证行承受。假使该费用由其它方承受,那么开证行有义务在正本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中做出清晰表明。

b. 偿付行偿付索偿要求时,有义务遵守偿付授权相关费用的指示。

c. 假使偿付行的费用由其它方承受,那么该费用应当在偿付索偿要求时扣除。当偿付行遵循了开证行的相关费用指示(包含手续费、费用、花费或开支),而这些费用没有被支付或索偿要求没有提示到偿付授权指定的偿付行,开证行仍有义务承受该费用。

d. 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除非索偿行对费用金额有指示,否则偿付行支付的所有费用将不包含在偿付授权金额内。

e.假使开证行没有向偿付行供应相关费用的指示,则所有的费用都应由开证行承受。

第十七条 利息索赔和价值损失

利息损失,或因汇率波动增值或贬值而产生的价值损失应由索偿行和开证行之间协调处理,除非该损失是因偿付允诺指定的偿付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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