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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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简述 伴随电子技术的成长,电子合同得以显现,其尽管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导致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期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促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首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达到适当的目的,通过报告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清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的特质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举动电子合同该种民事法律举动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举动,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该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依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相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批商业性质的关系。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普遍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取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执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该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有关组织,该种交易方式诚然需要供应一连串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情况,在世界经济世界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形成一种无形的财产。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执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连串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给予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假使没有有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达到和存在的。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允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允诺采取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允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首要输入有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作出相应的意思表明。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明电子化意思表明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有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向的一种举动,该种举动的状况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达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明称之为“报告电文”。 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作出意思表明并促成合意的举动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执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商量、谈判,并最终促成统一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首要条款促成统一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有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降低不必要的制约,该种做法是适应和激励交易举动,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首要条款促成统一的意见即可成立。有关合同中的首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觉得,就合同的首要本质来说,在合同首要条款方面假使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首要条款,假使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的给予确定合同首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事实享受合同权利并承受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首要条款促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首要条款促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允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允诺方式。”(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明。有关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允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明的手段来表明,并没有得仅仅以运用电子意思表明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实施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一般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务必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明。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务必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务必清晰具体和完整。5、要约务必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公布广告的举动见底应当看为要约依旧要约邀请?在该困难上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觉得是要约邀请,他们觉得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其他看法觉得是要约,由于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含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要约一旦作出就不能随意撤消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务必承受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执行,要约的内容均显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发布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证实键的同期对方计算机差不多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该种技术更改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清晰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取报告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报告电文的,此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看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此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看为到达时间。”(二)允诺允诺,又称之为接手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明答应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允诺是受要约人答应要约的意思表明”。意思表明能否组成允诺需具备下方几个要件:1、允诺务必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允诺务必是对要约清晰表明答应的意思表明。 3、允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的变更。4、允诺应在要约有效阶段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允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允诺应该即时作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允诺应该在合理阶段内允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允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允诺通知以后,在允诺正式生效以前撤回允诺。依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允诺可以撤回。撤回允诺的通知应该在允诺通知高达要约人以前或者是允诺通知同期高达要约人。”所以,允诺的撤回通知务必在允诺生效以前高达要约人,或者是与允诺通知同期到达要约人,撤回才可生效。假使允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诚然不能在撤回允诺。对允诺的撤回困难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反对者觉得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允诺生效后,或许自动导致计算机作出有关的指令,如此会致使一连串的后果。赞同允诺撤回的学者则觉得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允诺不或许及时到达。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造成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形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造成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觉得收件人收到报告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报告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此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看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报告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一项报告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能否检查或者能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分析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导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依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事实情形,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形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看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假使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供应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供应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分析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假使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困难。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允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取电子意思表明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首要运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首要运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明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顾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困难。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如此规定,首要是由于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报告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与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保证了收件人与看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广泛交易的特殊性。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统一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明。我国的《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代表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该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问题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处理签名和盖章困难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核心。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运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来说,电子签名首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保证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期保证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首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报告电文的发件人身份作出证实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处理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困难。 所以,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历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进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均为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供应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执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适当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执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首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放开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牢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执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作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者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执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务必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而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供应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自己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务必是维持中立,并具有牢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执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务必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该在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够使民众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或许是明示的,也或许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此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该是一种相似于承受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运营的宗旨应当是供应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速电子商务的成长。 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导致代表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促成了意思表明统一,但合同是否造成法律效力,能否受法律保护仍需要看他能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能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没有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尽管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举动应该具备下方几个要件:1、举动人具有相应的举动能力。2、意思表明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仍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准许登记手续后才可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下方几个法定要件:1.举动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举动能力举动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举动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举动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举动人务必具备正确理解自己举动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2.电子意思表明真实是指利用讯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明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含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报告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放开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执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该认定其无效。4.合同务必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证实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即使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很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脚步,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报告电文合同应予以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明方式是采取电子的,光学的依旧将来或许显现的其余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执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能降低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升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成长。1.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首要存在的困难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有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有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进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连串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困难,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当前的立法严重落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强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执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士的水准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当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升,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增强。执法人士对网络交易举动不了解,不能迅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执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进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强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依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执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首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举动做充分的预案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供应一连串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对网络市场给予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普遍运用供应不错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举动,提升履约率。2.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注重下方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所辖区域设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所辖区域的经济主体经济情形对公众公开,以备市场相对人执行查询和了解。该种信息包含对企业的信用、资金、企业产品质量,有无违规运营等一切公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没经权利人答应的不能公开。二是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当是对电子合同能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审查。纠正电子合同中违法举动,查处利用电子合同执行违法交易的举动,以及违约的处罚。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就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电子合同签证是对合同签证的延伸,电子合同签证网的建立能有效的弥补书面签证的缺陷,降低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开支,提升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应合同监管中的困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策划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增强执法人士的培训工作,提升执法人士的水准。电子合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识面普遍,需要持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八是增强对工商部门职能的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增强对电子合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传强度。面对新的考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的研习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切实有效的对电子合同实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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