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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外汇网2021-06-19 12:42:41 56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号生效。规则规定

一、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含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该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接连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准许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获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

依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会对国际航行船舶能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执行检查,对有清晰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期、滞留、制约船舶操作、婉拒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三、

运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运营人、管理人,应该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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