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多式联合运输合同”、“混合运输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运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受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营人可以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受义务,否则,不组成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应该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答应转让后,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产生的,即使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仍应承受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转交第二承运人时,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可以降低中间环节,有助于货物的迅速运输,提升运输效率。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质
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质外,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下方法律特质:
1、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务必为两人以上,若仅为一人,则不为联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导致一个合同,并非是多个运输合同的组合。
2、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
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是以同一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的,也不属于联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的运输工具承运,比如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水路联运、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假如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多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或旅客,则属于单式联运,不属于多式联运。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运用同一运输凭证
在多式联运中,货物由一承运人转交另一承运人运输或者旅客由一种运输工具换乘其他运输工具时,不需另行交费和办理托运手续或购票。
由上可见,多式联运可以降低运输的中间环节,有助于加速运输速度,提升运输效率。多式联运一般实施“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见底,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有独特的优越性,极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货主,对发展运输横向联系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一)多式联运承运人及合同的订立方式
所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运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受承运人义务的人。
多式联运承运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也是对全程运输负责的承运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参与联运各区段的具体承运人。多式联运承运人负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这是他与各区段具体承运人的首要区别所在。
实践中,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首要有两种方式:
1、托运人或旅客与运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运营人订立合同
此种情形下,先是由托运人或者旅客与运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运营人订立承揽运输合同,联运运营人为合同的承揽运输人(也即多式联运承运人)一方,托运人或旅客为合同的另一方。然后,联运运营人与各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在该种情形下,联运运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承受全程运输,而事实上运营人于承揽运输任务后再将运输任务交由其余承运人完成。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联运运营人直接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事实承运人并没有直接发生合同关系。所以,联运运营人处在一般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地位,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受相应的责任。至于联运运营人与事实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协议而定。
2、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各个承运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托运人或旅客为另一方当事人。各个承运人虽都是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只有第一承运人代表其余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其余承运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第一承运人则为联运承运人。
(二)承运人之间责任的约定
《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运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输承受的义务。”多式联运合同在签订时,一般应清晰各个换装港(站)及货物交接办法或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至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一般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来协议约定,然后在运输合同中加以清晰。但是,联运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就其责任的约定,不得影响或者降低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受的义务。假如约定联运承运人仅对某一区段运输负责,而不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该约定应为无效。
(三)货物联运单据
《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运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该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应注重下方困难:
多式联运运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受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运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受的义务; 多式联运运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该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产生多式联运运营人损失的,即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依然应该承受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的非凡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的非凡效力显现为下方方面:
1、多式联运合同运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的关系
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运营人。多式联运运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运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受责任。而依据《合同法》第317条的规定:“多式联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受承运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运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输承受责任的义务。”多式联运运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
2、多式联运单据
《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多式联运运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肘,应该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能否可以转让,托运人有选择权,运营人应该依据托运人要求签发。《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产生多式联运运营人损失的,即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依然应该承受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要点是:因托运人的过错产生联运运营人损失的(如将危险品当作普通物品运输等),即便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其仍应承受责任。由于托运人组成了侵权责任。
3、赔偿的法律非凡适用
依照《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联运运营人对运输的全过程承受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其都要承受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受损害赔偿责任”。
1) 依照上述规定,联运运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取区段责任制(或称分段责任制或网状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运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执行赔偿。《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依照事实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胜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再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则联运运营人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执行赔偿,等等。
2)“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受损害赔偿责任。”即依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承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