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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承诺

外汇网2021-06-19 12:42:24 49
简介

价格允诺是指在进口方当局作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假使出口商主动允诺提升相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而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答应,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临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运营者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更改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单价允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运营者提出价格允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运营者作出价格允诺。出口运营者不作出价格允诺或者不接受价格允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中国与价格允诺

价格允诺是通过签定协议避免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方式。受于中国企业曾承受“信用”质疑,欧盟从九十年代迄今,只在彩电和镁砖两起案件上允许中国企业采取价格允诺。有关条款

1. 如收到任何出口商有关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让人满意的自愿允诺,进而使主管机关敢肯定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清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依据此类允诺的提价不得胜过抵消倾销程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价程度差于倾销程度即足够清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该提价程度是可取的。

2. 除非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产生的损害做出初步肯定裁定,否则不得谋求或接受出口商的单价允诺。

3. 如主管机关觉得接受价格允诺不可行,则不必接受所提允诺,比如受于事实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受于其余原因,包含一般政策原因。如发生此种情形且在可行的情形下,主管机关应向出口商供应其觉得不宜接受允诺的理由,并应在或许的限度内予以出口商就此发表意见的可能。

4. 如允诺被接受,且假使出口商期望或主管机关决定,则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调查仍应完成。在此种情形下,如做出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否定裁定,则允诺即自动失效,除非此种裁定首要是受于允诺的存在而做出的。在此类情形下,主管机关可要求在同本协定规定相统一的合理期限内保持允诺。如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则允诺应按其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继续有效。

5. 价格允诺可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做出此类允诺。出口商不提出此类允诺或不接受如此做的邀请的事实,决不能有损于对该案的审查。但是,如倾销进口产品继续发生,则主管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机会显现。

6. 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要求允诺已被接受的任何出口商定期供应相关履行该允诺的信息,并允许核实相关报告。如违背允诺,则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可依据本协定的相应规定采取快速行动,包含运用可得到的最佳信息立刻实行临时措施。在此类情形下,可依照本协定对在实行此类临时措施前90日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最终税,但此追溯课征不得适用于在违背允诺以前已入境的进口产品。反倾销价格允诺研究

价格允诺是GATT/WTO反倾销协议允许运用的贸易救助措施.作为对反倾销税的一种替代措施,价格允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反倾销中的运用频率存在较大差异.与一般的反倾销税对比,价格允诺确定的单价提升或进口数量制约以清除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为限,允许出口企业得到应有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了反倾销对正常贸易的障碍,是一种建设性贸易救助措施.中国当前是世界首要的反倾销目标国家,针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例亦在增长,应在反倾销中有效利用价格允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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