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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

外汇网2021-06-19 12:41:48 64
概念

升值税专用发票(下方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升值税一般纳税人(下方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运营升值税应税项目运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依旧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一般来看,专用发票的涵义有下方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务必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答应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答应出售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清晰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由于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执行会计核算务必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清晰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期,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假使违背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令承受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发票记载的升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升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获得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升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升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是依据升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受于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升值税专用发票首要包含下方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升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买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供应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保证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精准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期,提供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务必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提供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提供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升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供应应税劳务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保证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精准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发票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运用,不得跳号运用,不得拆本运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升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运用升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获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获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首要凭证。升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升值税专用发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

升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构成:

(一)水印防伪图案。

升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运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二)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升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运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升值税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无色荧光防伪标记。

升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运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升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升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期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假使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升值税专用发票。升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升值税专用发票是依据升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升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与普通发票的首要区别表当下如下几方面:

(一)运用规模不同。普通发票运用规模较广。而升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升值税一般纳税人运用,运用规模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发票导致一种收付款凭证,而升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首要根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发票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升值税专用发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质的不同。普通发票反应的是含税价。而升值税专用发票反应的单价是不含税价等内容。升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与运用

总括

升值税实施凭国家印发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执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执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升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正确运用升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策划了《升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定》,从1994年1月1号起实施。为了增强对升值税费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1995年10月30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公布了《有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对升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现的各种违法举动予以严厉惩处。

专用发票领购运用的规模

升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升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运用,升值税的小范围纳税人和非升值税的纳税人不得运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运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精准核算升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精准供应升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报告及其余相关升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下方举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供应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形。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运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买入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的规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含视同销售货物以内)、应税劳务,依据升值税细则规定应该征收升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下方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务必向买入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国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供应非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升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供应非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升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范围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从2000年1月1号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升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和时限

1.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下方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形成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吻合,票面金额与事实收取的金额吻合。

(4)各类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统一。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依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运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策划的票样不吻合合的专用发票。

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买入方有权拒收。

2.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1)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务必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务必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相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运用。对于当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含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运用蓝色印泥。

(2)专用发票相关栏目的填开方法

专用发票相关栏目的填写方法如下:

A.“单价”、“金融”栏的填写不含单价、金融。

B.升值税专用发票总览开具方法的规定。总览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总览填开专用发票,务必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总览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统一。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务必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项,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务必详细填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假使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升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

(3)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余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该征收升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余单位或个体运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务必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早或落后。

有关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获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规定中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末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余相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升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举动。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买入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形分别按下方规定办理:

买入方在未付货款而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形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相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买入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买入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形下,买入方务必获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下方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根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依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买入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买入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买入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升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产生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举动。

代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为小范围企业代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依据升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范围纳税人不得领购运用专用发票。这是为了增强专用发票标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受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范围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获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此项规定对于小范围纳税人的销售造成了一定影响。由于该种影响首要存在于小范围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下方简称小范围企业),为了既有助于增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范围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5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由税务所为小范围企业代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通知规定: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范围企业,经县(市)税务局准许,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恐会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范围企业,不得给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范围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高达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升值税;达不足要求的,仍按小范围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升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为小范围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自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升值税征收率6%;“税额” 栏填写其自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升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获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被盗、丢失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被盗、丢失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下方措施:

纳税人务必严格按《升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定》保管运用专用发票,对违背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下方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形,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胜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困难的,该纳税人应承受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务必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多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执行处罚的同期,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形,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务必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2.对代开、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举动,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举动。代开、虚开发票的举动均为严重的违法举动。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予以处罚。纳税人所获得的代开、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升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有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3.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能否执行了事实的交易,升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事实交易能否吻合,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获得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执行事实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获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

(2)购货方获得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专用发票”的情形。

(3)其余有证据显示购货方明知获得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得到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执行偷税”的情形。

4.纳税人好意获得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困难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运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事实吻合,且没有证据显示购货方知道销售方供应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得到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相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从新从销售方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获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获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举动执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显示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得到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得到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困难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获得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困难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5.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升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困难

(1)有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当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A.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升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对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从新开具。

C.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D.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含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有关升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当前,升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A.凡属于升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升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B.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C.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D.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以上规定从2001年10月1号起施行。在此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升值税专用发票报告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下方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下方简称认证系统)采集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下方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和抵扣联报告,是升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下方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报告来源。升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是指纳入升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告是指购货方获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时,务必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下方简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报告软盘(下方简称软盘)和税控IC卡(下方简称IC卡)。

企业运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务必要求其报送总览软盘和总览的首要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差于票机数量)和总览的主开票机IC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报告和IC卡报告执行核对,两者统一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报告和$%卡报告,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统一的,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1)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产生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差于IC卡的,务必要求企业供应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执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2)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产生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形)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报告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务必查明造成此种不统一情形的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

(3)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产生$%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为零的,依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报告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执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升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为零是指纳入升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升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产生已开具的升值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 “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困难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的,务必要求企业从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从新报送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处理。

纳税申报期终结后,征收机关务必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报告并打印《升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形统计表》;同期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报告和《升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形统计表》报告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此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执行识伪认证,认证吻合(包含计算机自动认证吻合和人工校正认证吻合)的,读入认证子系统。认证吻合是指打印在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名密文,经解密后的报告与同一升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报告比对完全吻合,且升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执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务必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报告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务必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报告立刻移送稽查局查处。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名密文,经解密后的报告与同一升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报告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升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统一。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名密文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假使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执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告不得存入认证子系统;假使因征收机关原因产生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执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以企业所获得相应的发票联执行认证。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报告有一项或多项受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致使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造成认证结果。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告并打印《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形统计表》;同期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告和《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形表》报告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此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7.对违背升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举动的处罚

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余发票执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1)对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下方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举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对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下方罚金;数量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下方罚金;数量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买入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下方20万元下方罚金。

买入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举动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卖出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数量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下方罚金;数量特别重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卖出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余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卖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卖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余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余发票的,依照刑法有关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运用欺骗手段骗取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余发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余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行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给予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实行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供应其余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举动,情节明显轻微、尚不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下方拘留、50000元下方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余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运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运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海运条例术语

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准许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运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运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余有关费用的凭证,包含《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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