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账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不运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拨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1]。
这里的“账”,指的是各单位在银行开定的存款账户。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即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受于转账结算不动用现金,所以又称为非现金结算或划拨清算[2]。
转账结算方式是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即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转账结算方式的首要内容包含:货款、费用收付或资金周转调拔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及其操作程序。我国当前的结算以汇票、支票、本票为主体,加强了结算方式的通用性、灵活性、安全性[2]。
转账结算的作用
依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运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提供、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依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施转帐结算。国家之所以激励实施银行转帐结算,是由于:
1、实施银行转帐结算,有助于国家调节货币流通。实施银行转帐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下方的和符合现金支出规模内的业务才运用现金,缩减了现金流通的规模和数量,使大批现金脱离流通领域,进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压抑通胀创造条件。
2、实施银行转帐结算,有助于增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银行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达到的。银行通过运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帐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拨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若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运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进而缩短清算时间,增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3、实施银行转帐结算,有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受于实施转帐结算,各单位临时未用的资金都存入其银行帐户上,这些资金就形成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此外,实施转帐结算,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已经付出,但凭证尚在传递,因此收款单位仍未入帐,如此形成的在途资金,也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4、实施银行转帐结算,有助于银行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转帐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多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帐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实施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转账结算的原则
每一笔转账结算业务都牵涉到付款户、收款户及其各自的开户银行,关系到这双重经济关系中四方当事人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困难。为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务必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策划统一的结算原则,以便共同遵守,互相协作和监督。
我国以往长期实施的转账结算“三原则”是: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常权益;银行不垫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市场调节的规模渐渐扩大,商品交易、劳务供求、资金调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以往的结算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改变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银行于1989年全面改革了结算制度。现行转账结算“三原则”是:
1、恪守信用,钱货两清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购销双方执行商品交易时,除实施当即交款发货的情形以外,双方事先约定的预付货款或分期支付,缓期支付的货款,务必按交易合同规定,到期结清。不得随意损坏协议,拖欠货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务必正确处理收、付双方的经济关系,快速、及时地办理资金清算,是谁收入的钱记入谁的账户,保证安全完整,并保证户主对本账户存款的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时,只负责把资金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不承受垫付资金责任,不出任何信用担保人,也不允许客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转账结算的纪律
1、客户应遵守的纪律
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不准套取银行信用。2、银行应遵守的纪律
快速处理当天受理的结算业务。 不准延期,积存结算凭证。 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结算资金。 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 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不准婉拒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转账结算的责任
1、客户的结算责任
1)为保证结算工作质量和安全,单位和个人务必运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要依照规定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票据、凭证、印章要妥善保管。
2)单位和个人违背结算原则和纪律,银行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运用相关的结算办法,所以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结算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余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的结算责任
1)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期,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运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
2)银行因违背结算纪律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运用的,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3)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产生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3、邮电部门的结算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存、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产生结算延期,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运用或产生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