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商业银行(Local commercial banks)
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定义
地方性商业银行是指业务规模受地域制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首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尽管今年来我国地方商业银行得到了长足的成长,但其在资产范围、机构数量和人士总数等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比。
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分类
地方性商业银行是指业务规模受地域制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地方性商业银行首要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运营规模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首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成长融通资金,着重为城市中小企业的成长供应金融服务。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构成的以互助为宗旨的一种合作性金融组织,简称“信用社”。其基本的运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供应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处理资金问题,以避免高利盘剥。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构成,由入股人民主治理,首要为入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施民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县内农村信用社入股构成,实施民主治理,首要为入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同期,联合社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治理、监督相协调。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治理、首要为入股人供应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实施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资构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社执行行业归口治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运营务
依据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规模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
办理个人积蓄。 办理农户、个体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贷款业务。 代理银行委托业务及办理准许的其余业务。(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运营务
依据人民银行规定,城市信用社的首要业务是:
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施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办理城市个人积蓄存款业务。 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证券业务。 代办保险业务及其余代收代付业务等。(三)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运营务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也是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其法定运营规模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是相同的。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时间、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供应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供应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其余业务。地方性商业银行发展现况
1988年,从北京开始,相继显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它们是由各城市以前的城市合作银行更名而成,而原合作银行则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当前,我国共有112家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以来曾一直是农行在农村的基层组织,90年代初期开始从脱离农行系统。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构成,由入股人民主治理,首要为入股人服务。当前全国共有35544家农村信用社。80年代后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成长,很多地方开始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入股组建、入股者民主治理、首要为入股人供应金融服务,当前我国有731家城市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