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2005年10月25号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更深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举动,改观银行业运营环境,促进达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示》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商量,策划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规模包含:
(一)金融债券承受损害的。
(二)运营权承受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承受损害的。
(四)名誉权承受损害的。
(五)其余权益承受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统一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策划和修订相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形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相关各方通报情形。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举动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举动人的信用情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增强合作。
第八条 增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相关银行业的巨大困难、巨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举动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施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实施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含:
(一)内部通报:依据商量结果,将相关损害银行业权益举动的情形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施同业制裁:对不履行有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举动的,应实行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行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实施。
(四)实行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反应和投诉。
(五)其余方式:依据损害银行业权益举动的具体情形,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采取其余方式实行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行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员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举动执行了切实整改并获得事实效果的,可撤消相关制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依据本公约制订的实行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依照同业相关公约和实行细则相关规定承受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公约,策划实行细则。充分发挥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用,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