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健推动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依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标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阶段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实施超标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阶段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上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阶段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积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环境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余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胜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策划并提早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取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事实天数每日总计账户余额,以总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总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总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期,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事实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日(闰年366日),每月为当月公历事实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事实天数×日利率。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9月21号起实施。受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积蓄基层机构计算机仍未普及,其实施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到2006年1月2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据本辖区事实情形决定,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积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行。
五、其余相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策划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依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事实情形策划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中相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