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集中度低下的原因
由产品本质属性所决定
在著名的“波特产业竞争”理论中,所描述的零散型产业,多数是市场集中度低下探业,这些行业中的产品一般具有下方一项或数项产品属性和特质:
(1)保质期短暂:比如糕点业、鲜奶业,1-5日的保质期令某些有雄心壮志的地方企业望洋兴叹,无可奈何。达能乳业在上海和广州设有两大生产基地,该公司品牌、管理、人才等综合实力俱佳,但因其主导产品为“在冷藏区保存21日”的乳酸奶,受产品保质期和冷藏条件制衡,业务规模只能龟缩于长江三角和珠江三角一带,而很难拓展全国市场。
(2)储运成本过于昂贵:如桶装水和雪糕冷饮业,前者5—10元的厂价和每百公里1元左右/桶的运价,制约了多数桶装水厂的区域扩张;后者从冷藏车、冷藏仓库到超市冷藏柜,储运投入重大,很多地方冷饮公司必须画地为牢,偏居一隅。此外,一部分产品易破损,体积过大,储运成本进而过高,亦是市场集中度低下的重要影响要素。
(3)产品很难范围化生产:即产品无法迅速低成本复制,比如大量的手工艺品,土特产品,中国仍有一部分行业处在手工作坊阶段,一旦显现可以大范围生产的机械设备,行业格局就或许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
(4)受原材恐供应制衡:一部分行业产品的生产基地务必建在原材料所在地周围,比如矿泉水业,受矿泉水源制衡,大批企业很难向区外拓展,这是产生该行业市场集中度低下的重要原因。
由业内厂家的综合实力所决定
(1)业内厂家的综合实力广泛强大:(本文所定义的综合实力包含资本、管理、营销、人才等核心资源以内的整体实力。)市场上充斥着几十个实力均衡的品牌,各品牌之间的市场份额争夺非常激烈,但没有一家独占鳌头。比如日用品中的牙膏、香皂和卫生巾等行业,这些行业发展比较成熟,领先的多是合资品牌分割天下,这些品牌相互争夺,却谁也很难脱颖而出,致使市场集中度低下。在这些行业内,很难发现大的市场机会。
(2)业内厂家综合实力广泛较弱。一部分行业内厂家处在低水平竞争阶段,市场位于较低层次的均衡状态,厂家无力(或无心)打造强劲品牌,各自偏居一隅,不思进取,进而致使行业市场集中度低下。比如糖果业、炒货业、榨菜业等等,若仔细挖掘,相似的细分行业还很多,毕竟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这类行业中,比较容易挖掘市场机会。
由消费需求多样化程度所决定
消费者需求日渐多样化已是事实,千人一面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为适应个性飞扬多样的消费需求,消费者细分和市场细分日益重要,一部分行业的产品愈加关注的是细分市场。细分市场越多,必然代表着市场集中度越低,比如化妆品产业中的洗面奶,润肤露等产品。
由新兴行业所处的成长阶段所决定
很多研究显示,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首要源泉。很多新产品(有专利垄断的除外)从中小企业中诞生、发展。但中小企业的实力又决定了在新行业发展初期很难快速扩张占领市场,反而极易形成万箭齐发,千帆争先的竞争局势,进而影响了市场集中度。比如2000年的保暖内衣业,受于科技的进步,内衣衣料的保暖性能获得击穿性的进度,各种背景的中小企业纷纷上马生产,差不多一夜之间,市场上冒出500百余种保暖内衣品牌,强劲品牌很难脱颖而出,市场的低集中度形成必然。
受历史遗留包袱和政策所影响
在一部分行业,假使完全面对市场,或许早已是高市场集中度行业,但是受于存在地方保护,人为营造区域竞争壁垒,进而影响了一部分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比如有大量地方品牌的啤酒、白酒、香烟行业。
现实中,一部分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低下,有机会是由以上一种或几种原因重复累加产生的。影响的原因越多,市场集中度越难提升;同样,企业对制衡的原因分析的越透彻,越能发现其中蕴藏着的行业机会,进而提升企业本身的市场占有率。首要计量指标
行业集中率
行业集中率是指该行业的有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比如,CR4是指四个最大的企业占有该有关市场份额。同样,五个企业集中率(CR5)、八个企业集中率(CR8)均可以计算出来。但是,集中率的缺点是它没有表示这个行业有关市场中正在经营和竞争的企业的总数。比如,具有同样达到75%的CR4在两个行业份额却或许是不相同的,由于一个行业或许只有几个企业而其他行业则或许有很多企业。集中率计算公式:
其中:Si是第i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n是这个行业中企业的总数。
赫希曼指数
(1)赫希曼指数概念
赫希曼指数是指基于该行业中企业的总数和范围分布,马上有关市场上的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后再相加的总和,赫希曼指数计算公式:
赫希曼指数具有数学上绝对法和相对法的优点使它形成较理想的市场集中度计量指标,它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集中度造成的影响,形成政府审查企业并购的一个重要行政性标准。
(2)赫希曼指数在反垄断分析中的应用
第一,低度集中市场。美国和欧盟《并购指南》统一觉得,若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不足1000的情形下,属于安全港,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
第二,中度集中市场。美国觉得,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在1000到180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差于100个点,一般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赫希曼指数提升了100个点以上,则或许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更深一步分析。欧盟则觉得,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位于1000-2000之间, 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差于250个点,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但有例外;假使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了250个点或以上,则或许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更深一步分析;在中度集中市场,欧盟比美国的初始门槛宽松。
第三,高度集中市场。美国觉得,企业并购后赫希曼指数提升胜过1800时,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差于50个点,一般不具反竞争效果;假使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了50个点以上100个点下方,则或许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更深一步分析;假使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了100个点以上,一般具有反竞争效果,但需要综合其它原因作更深一步分析。而欧盟则觉得,赫希曼指数提升胜过2000时,才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差于150个点,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但有例外;但假使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升了150个点或以上,则或许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更深一步分析;在高度集中市场,欧盟与美国存在市场集中度门槛级差。
第四,实践中的赫希曼指数的价值。企业并购中实测出的赫希曼指数一般比美国和欧盟《并购指南》规定的赫希曼指数标准要高得多,表明《并购指南》规定的赫希曼指数标准仅供参考,不能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执法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事实执法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阻碍、单边效应、协调效应与效率等原因,还要考虑能否有给予除外或豁免的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