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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

外汇网2021-06-19 00:14:40 69
什么是制约竞争举动

制约竞争举动,是指运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行的妨碍或者清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举动。

制约竞争举动,既包含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运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制约他人竞争的举动,又包含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行的制约竞争举动。

制约竞争举动与垄断和不正值竞争举动的关系。制约竞争举动、垄断和不正值竞争举动均是竞争导致的消极产物。它们不仅损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余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三者相互联系、互有交叉,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本质上同属损坏竞争的举动;但是,在举动方式、目的、程序等方面又存在着区别和差异。

制约竞争举动的特质

制约竞争举动首要有下方特质:

1.制约竞争举动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运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该举动主体可以是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运营者,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优势运营者,还可以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竞争举动的客体,是针对竞争对手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运营者的竞争举动或运营举动执行制约、障碍、强制、排斥而造成的制约作用。

3.制约竞争举动的手段是滥用或凭借举动人的本身经济优势,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形成的联合举动与共谋手段。

4.制约竞争举动的目的就是高达制约、排挤或排斥竞争对手,以维持和平稳本身经济优势地位,持续获取超标经济利润。

5.制约竞争举动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其余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期也不利于市场结构和竞争机制的合理化。

制约竞争举动的首要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和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制约竞争举动

1.公用企业和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制约竞争举动,是指公用企业和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违背不正值竞争法规定,滥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买入其指定的运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余运营者公平竞争的举动。

2.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余核心设施(基础设施)供应公共服务的运营者。包含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运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下方特质:(1)其运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余设施(基础设施)执行的,网络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士、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比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运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执行特别管制。(3)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

3.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运营或者具有其余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制约交易对方或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运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运营者的市场准人承受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其余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约,该运营者在有关市场上独家运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供应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靠性的运营地位,其类型首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供应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余由国家执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运营者。

4.公用企业和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制约竞争举动有下列类型:(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买入和运用其附带供应的有关商品,而不得买入和运用其余运营者供应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买入和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买入和运用其余运营者供应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买入其供应的不必要的商品;(4)强制用户、消费者买入其指定的运营者供应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托词,障碍用户、消费者买入、运用其余运营者供应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余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婉拒、中止或者缩减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7)其余制约竞争举动。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约竞争举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约竞争举动,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背不正值竞争法规定,限定他人买入其指定的运营者的商品,制约其余运营者正值的运营活动,制约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举动。该举动又称为行政垄断举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约竞争举动的首要特点:(1)该举动凭借的是行政力量,而非经济优势或经济实力。(2)该举动不是一般的行政举动,而是一种不正值竞争举动。其举动主体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制约和妨碍正常的竞争,严重地干扰和损坏经济秩序。(3)该举动不同于一般的强迫性或强制性交易举动,涉及的规模更广,危害更大。该举动既包含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又包含不针对具体的交易对象、交易主体或交易举动而做出的抽象政策与规定。这些政策与规定决定了商品流通的总的情况,制约了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发生的可能和规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约竞争举动包含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市场壁垒,即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利益,采取各种行政措施,阻断或制约辖区内外的贸易往来,人为地分割市场的举动。一般所说的“地区封锁”、贸易方面的“地方保护”等等,事实上指的就是“市场壁垒”。

(三)差于成本价销售举动

差于成本价销售举动,是指运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适当的市场和期间内实行的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其商品的举动。该举动具有下方特点:(1)举动的主体是处在卖方地位的运营者。(2)运营者执行了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商品的举动。(3)运营者执行销售举动时在主观上是有意的。(4)运营者的举动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下列四种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商品的举动不属于制约竞争举动:(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马上到期的商 品或者其余积存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四)搭售举动

搭售举动,全称为搭售及附加其余不合理条件举动,是指运营者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买入者的意向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余不合理条件的举动。搭售的具体形式首要是:(1)搭售商品,即销售者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搭售其余的商品。销售的商品包含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对销售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含转移所有权的销售以及出租等转让财产运用权的销售。(2)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转让技术时制约产品和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区域。

(五)串通招标投标举动

串通招标投标举动,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而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举动。串通招标投标举动的首要特点:(1)它是一种制约竞争协议举动。(2)它损害了特定运营者——招标人的利益。

(六)其余制约竞争举动

其余制约竞争举动,是指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以外的由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制约竞争举动。比如,一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禁止联合限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联合操纵市场举动。

制约竞争举动的查处

l.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制约竞争举动,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制约竞争举动没有行政处罚权。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案情。

2.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没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制约竞争举动有行政处罚权。

3.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制约竞争举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令停止违法举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的罚款。被指定的运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方的罚款。

4.公用企业或者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在实行制约竞争举动的同期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组成两种违法举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两种举动可以一并处理。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约竞争的举动,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士予以行政处分。被指定的运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没收非法所得,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下方的罚款。

6.对行政垄断举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建议或者行政告诫的方式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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