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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外汇网2021-06-19 00:12:49 70
介绍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策划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相关各方共同运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报告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广泛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给予了一套可运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于1988年1月1号正式实行,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运用HS,世界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均为以HS分类的。

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依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精准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的首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2007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形,它在很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种、章商品分类的一部分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总规则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说,它差不多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与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说,差不多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第1到83章(第64章~66章除外)差不多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依照动、植、矿物质来先后排列。如第1章~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50章和51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余动物毛;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余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54章和55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由于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期也由于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组成商品自身的原材料。第64章~66章和第84章~97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64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机械设备、第85章是电气设备、第87章是汽车、第89章是船舶等。如此分类的原因:一是由于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组成,很难将这些物品作为哪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如鞋、帽,有机会是皮的,也或许是布的或塑料的,有些还或许由几种材料组成的。比如运动鞋,其外底是橡胶的,鞋内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二是由于商品的价值首要体当下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首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非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显著的是原材料先于产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第44章内,品目4403是原木;4404到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到4413是木的半制品;4414到4421是木的制成品。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策划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根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运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务必顺序运用。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相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余规定,按下方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不是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受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一般情形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精准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没有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比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很多贱金属制品并没有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映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一般被我们觉得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相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相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相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很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执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精准规模,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规模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做出解释。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下方,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能否含有其余元素。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差于12%。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根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比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首要包含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首要商品。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规模。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规模由十一面的商品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

4、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编码的商品。如第1章注释:本章包含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类除外……如此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仍有很多。

某些注释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比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连串商品包含以内,或列出除外的商品。如此能使含义愈加清晰。比如,第40章章注四,有关“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段“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余规定”,旨在清晰品目条文及与其有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比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编码仅包含某些货品,所以,这些编码就不能够依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含该章注释规定不包含的商品。这里需注意的是,不能由于品目条文不清晰,不论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规则二归类,而务必是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可按规则二归类。

规则一应用举例:

例题一:

牛尾毛-------->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余动物产品”---------->税目0511中未提及牛尾毛

按其余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含马科、牛科的尾毛-------->归入05119940

例题二: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用离心水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二规定:既符合品目8401到8424,又符合品目8425到8480应往前归---------->故归入84131900

规则一应用举例:

例题一:

牛尾毛-------->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余动物产品”---------->税目0511中未提及牛尾毛

按其余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毛”包含马科、牛科的尾毛-------->归入05119940

例题二: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用离心水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二规定:既符合品目8401到8424,又符合品目8425到8480应往前归---------->故归入84131900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含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质;还应包含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看为包含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余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品,应看为包含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多部分,第一部分事实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规模,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含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质,就应包含以内。比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没有能影响产品自身的特质,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看为包含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比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编码品目有限,不或许将各种情形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质。比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没有由于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很难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质,但还不能直接运用,需经更深一步加工才可运用的商品。比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比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形成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规模,即不仅包含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含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运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质,拆散件务必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含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规模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质。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上去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困难。比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仍未更改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造成是按糖归类依旧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更改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更改为调味品。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题一(整机特质):

缺少键盘的笔记本电脑---->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84章物品 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质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及该物品能否有具体列名---->查阅84章品目条文,按笔记本电脑自动处理报告的特性,归入8471----->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例题二(未制成品):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52章,手套属第61章---->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质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52章、61章章注,未提及该物品能否具体列名---->按规则二(一)归入61169200

例题三(组合物):

由一个靠背、一个支架、一个坐板构成的铝制椅子散件,组装即可运用---->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94章的商----->按规则二(二)应归入94017900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受于其余原因看上去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下方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假使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相关品目的列名应看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组成或不同部件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假使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组成货品基本特质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 规则解释: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二)或其余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上去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下方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质;

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依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依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可运用规则三(二);不能依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可运用规则三(三)。

规则三

(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但是,假使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相关品目的列名应看为同样具体。要想策划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问题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对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比如,紧身胸

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依据它的功能(用途)执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靠近,就应看为更具体。

2、假使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清晰地包含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含该货品的其余品目更为具体。

应用举例:

汽车用风挡刮雨器---->或许归入两个税号:(1)8708的汽车零件,(2)85章的电动工具 ----查阅第16类、17类及84章、85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三(一)应选列明最清晰的品目----->8512是机动车风挡刮雨器,比8708的汽车零件更为具体最终应归入85124000

但是,假使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余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相关品目的列名应看为同样具体。在该种情形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执行归类。

下面对规则三(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另外,还务必注意只有在不能依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可运用本款。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组成货品基本特质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质的原因有所不同,一般来看确定商品的首要特质,可依据商品的外观形态、运用方式、首要用途、买入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原因执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期符合下方三个条件的货品:

(1)起码由两种看上去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组成的;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从新包装的。

应用举例:

由一块面饼、一个脱水蔬菜包、一个调味包构成的袋装方便面---->或许归入(1)第19章的面食,(2)第7章的干制蔬菜,(3)第9章的调味料---->查阅19章、7章、9章的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三(一)选最清晰的品目第19章的面食组成了整袋方便面的基本特质,比干制蔬菜和调味料更具体----->应归入19023030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也就是说假使看上去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执行归类。

应用举例:

浅蓝色的平纹机织物,由50%棉、50%聚酰胺短纤织成每平方米重量胜过170克---->查阅类、章标题,棉属52章聚酰胺属55章------>查阅第11类和52章、55章注释,并无提及该合成织物的归类----->查阅第11类和52章、55章注释,并无提及该合成织物的归类----->按聚酰胺应归5514。所以应从后归入55143010

规则四

依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相似的品目。

规则解释: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相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类似。事实操作中往往很难统一认识。一般来看,这条规则不常运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余”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比如编码8479、8543、9031等)来收容未顾虑到的商品。所以,规则四事实运用频率很低。

本条规则的运用方法如下:

待归商品----->列出最相相似的商品的归类品目----->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运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相似容器,假使与所装物品同期进口或出口,并一般与所装物品一同卖出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自身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质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期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假使一般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显著可重复运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制约。

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有关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仅适用于同期符合下方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运用的,容器的运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运用期限是相称的:“在物品不运用阶段,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能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一般与所装物品一同卖出的。

5.包装物自身并没有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质,即包装物自身无独立运用价值。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自身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质的容器。比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自身价值昂贵,远大超出茶叶的单价,并已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质,所以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71141100;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并非是按糖果归类。

规则五(二)事实上是对规则五(一)规定的补充。当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条件时,假使一般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显著可以重复运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比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

受于HS编码列有五名数级、六名数级子目。所以,有必要对五、六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做出规定,规则六就是如此造成的。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相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与一数级上执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相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名数级或同为六名数级的子目。据此,当依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与一品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根据相关的五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相似。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名数级子目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名数级子目时,才可依据相关六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统一的情形。比如,第71章注释四(二)所规定的“铂”的规模,与第71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规模不相同。所以,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的规模时,应采取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即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多出其所属的五名数级子目的商品规模;同样,某个四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多出其所属的四名数级品目的商品规模。

总之,规则六显示,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名数级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名数级或六名数级子目,而且在任何情形下,应优先考虑五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六名数级子自的规模或子目注释。另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执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应用举例:

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可涉及的品目:9401和9402---->因该两子目不是同一4名数级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所以应先看哪个4名品目更适合——9402------>9402列名更具体------>9402下比较应归94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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