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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定金

外汇网2021-06-19 00:12:46 73
什么是履约定金

履约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履约定金的类型

1、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该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大量的承认。

2、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能否成立,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能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该种定金,但不消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困难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首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产生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该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助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

4、解约定金

即为获得合同消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根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消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消除合同。所以,该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予以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消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困难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消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消除主合同。对消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5、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以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导致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假使当事人无故婉拒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普遍存在该种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证实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钱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困难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婉拒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婉拒订立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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