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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00:12:34 72

什么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有关一方在协议期限内,依据双方商量统一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得到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得到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一般所说的卖方和买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有巨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列举的经济合同期,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号国务院又公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消除、违约责任等困难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特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普遍地应用于工业、商业等各种经济活动当中,它在法律上反应了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不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质,仍有下方首要特质: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匹等重工业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物品。

2、购销的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转移其所有权或运营管理权。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当中。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经济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运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得到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转移运营管理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当中。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所以,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导致向需方转移财产的运营管理权,需方所以而得到运营管理权,供方丧失运营管理权,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这个基本法律特质与其余种类的经济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如财产租赁合同,导致临时转移财产运用权;仓储保管合同导致临时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借款合同转移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并非是产品或商品;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智力成果,也不是物质财产(产品或商品)等等。可见,转移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或运营管理权,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首要法律特质。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均享有适当的权利和承受适当的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它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商量,就首要条款促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所以,它又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首要条款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

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很多种类,如依照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品、冶金工业品、纺织工业品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按其经济用途相同,事实作用不同,可分为若干大类,如机械工业产品可分为金属切削机床、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石油设备等;冶金工业产品又分为生铁、钢锭、钢材等。

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又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钻床、磨床等;钢材可分为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重轨、轻轨等。

各部门大类产品,又分有细目,如铣床又具体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万能铣床等;大型型钢又具体分为圆钢、方钢、角钢、钢、线材、三角钢、六角钢、八角钢、工字钢、扁钢、T字钢、Z字钢等。为此,在签订合同期,务必依照部门产品大类产品和明细分类具体填写。

2)产品规格,是指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受于各种产品的性质、性能、成分、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规格也不一样,如圆钢产品有直径为5 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径的圆钢;水泥产品,有500号、800号等不同型号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花色、能否是成套设备产品等,务必写得清晰、具体、清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标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工矿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其余标准的,按其余标准实施;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商量的标准实施。在合同中务必写明实施的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实施。

2)合同要清晰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清晰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务必安装运作后才可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施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取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根据。

3)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商量签订。产品数量包含产品总量和分批交货的数量。

产品数量的计量,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实施;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该在合同中写明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提供的产品,应该清晰成套提供的规模,并提出成套提供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产品的容器,一般称为包装用品或包装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其他是指包扎产品的操作过程。所以,包装质量既指包装物的材料,又指包装操作的好坏。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称为大包装,其作用是保护产品。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即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作用在于维护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损耗,同期也美化产品,有助于销售。

2)运输包装按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规定实施。没有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的标准实施,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取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答应,也要在合同中清晰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在包装时,务必附着有装箱清单。

3)产品的包装物,一般由供方负责提供,国家规定由需方提供包装物的某些产品,可由需方提供,除此以外,应由供方负责包装。可以多次运用的包装物,应按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实施;相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按事实需要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5、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施送货或代运。送货是由供货单位将产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实施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实施;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实施。代运,是由供货单位依据合同的决定,将产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实施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施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务必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清晰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问题,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货单位,凭合同提货。实施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2)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 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期限,供需双方应该立刻另行商量处理。

产品(商品)的运输方式首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从运输工具来看,有火车运输、船舶运输、汽车运输、飞机运输及现代化的管道运输等。采取何种方式,务必在合同中清晰规定。

6、交(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交(提)货期限一般分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交货,务必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中,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务必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跨年度供货;生产周期胜过一年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和代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事实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应看为提早或逾期交(提)货。

8、产品的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产品(商品)时,对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方法。对于验收地点、方法、标准,务必在合同中清晰规定。供方务必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供应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实样。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实施。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商量确定。

9、产品的单价

合同中产品的单价,除国家规定务必实施国家订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商量议定。

假使在签订合同期确定价格有问题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商量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单价(或物价主管部门准许的单价)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产品的货款、事实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余费用的结算,应该依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清晰结算方式和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的名称。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该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收款(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该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定货的付款办法,依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双方应该依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执行转帐结算。

11、违约责任

双方务必清晰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12、当事人商量的其余事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务必采取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导致签订合同的根据,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期,务必出具委托证明,并清晰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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