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合同(Conditional Time Period Contract)
什么是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来临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来临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来临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个阶段,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个月”。
期限是附加于合同中的任意制约,在这点上,期限是与条件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也是民法通则将期限加入广义的条件中的原因。该种制约能够直接制约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与作为条件的事实不同的是,期限的来临是必然的,不存在能否来临不确定的情形。
期限一般分为始期(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和终期(终止期限、消除期限)。前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来临时才发生。即在期限来临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依然处在停止状态,待期限来临时,效力才发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来临时消灭。
附期限的合同与附条件的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质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的不能预见的,条件或许成就(显现),也或许不成就(不显现),所以,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有期限,把期限的来临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依据,但期限的来临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期,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