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首要用于经常项目外汇的收入与开支,也可用于经外汇管理部门准许的资本项目的开支,经常项目首要包含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首要有结算户、代理户、工程承包户、驻华机构经费专户、保证金户等。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种类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等。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业务特点
办理经常项目下的结算和经准许的资本项目的开支。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办理流程
满足开立经常项目账户条件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持经准许的持外管局核发的开立有关外汇账户的准许证明,填写开户申请书,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运用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务必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运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运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规模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准许,不得超规模运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及《外汇帐户运用证》中相关帐户最高限额、运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运用帐户,不得超规模、超期限运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度困难需缓期运用的帐户,应提早向外汇局申请,未经准许不得擅自缓期。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
1、经准许开立的外汇帐户每年务必参与年检。开户单位须遵照《国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实施。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帐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发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帐户执行年检。
2、对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下列违规运用帐户的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国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可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给予查处:
(1)未经准许开立外汇帐户;(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帐户;
(3)擅自更改帐户运用规模;(4)擅自多出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金额、运用期限运用帐户;(5)违背其它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转户及闭户
1、转户:(1)开户单位经准许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帐户运用产生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假使单纯由于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及《外汇帐户运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答应后,向其颁发《外汇帐户转户准许书》。开户单位持此准许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闭户:(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帐户。开户单位如无更深一步运用外汇帐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形表明、《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及《外汇帐户运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帐户运用证》后,核发《撤消外汇帐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间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2)因违规运用帐户被外汇局勒令撤消帐户。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运用帐户的举动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消违规帐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消外汇帐户通知书》或有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及《外汇帐户运用证》到外汇局注销帐户。
除上述要求外,开户单位还应认真学习《国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等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开立、运用外汇帐户。
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
国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运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该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须供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国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从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国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二步:外汇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第三步:国内机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步:开户金融机构为国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于次日将开户信息传送外汇局。
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规模
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规模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支规模为经常项目外汇开支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开支。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规模依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核定。
国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提交的材料
国内机构应该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运营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相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国内机构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数量
符合开户条件的国内机构可依据其事实运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制约。
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的核定
依据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事实情形,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1、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开支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下方的国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开支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国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核定;
3、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国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胜过等值20万美元。
国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从国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余国内机构或个人划拨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依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对于有事实运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依据该国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
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取美元核定,国内机构开立其余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执行调整。
法规根据:
《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行细则》(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4]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放宽国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相关困难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放宽国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5]58号)。
国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帐户运用管理
1、国内机构能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国内机构持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运营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需经外汇局审核,开户金融机构应该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但应该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已运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运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国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与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运营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但应该纳入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2、国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否可以相互划拨外汇资金?
同一国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拨外汇资金。
3、国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应如何处理?
国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该在每年的1月份将相关情形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国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期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国内机构应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国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依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该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执行证实。
4、经国务院准许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管理?
应该将相关上述国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