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银行文章详细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外汇网2021-06-19 00:02:34 99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1999年5月13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公布)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下方简称:学校)中经济的确问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的确问题的学生支付在校阶段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问题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举动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策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后实施。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遂实施,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下方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首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策划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首要负责依据国家发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财政部首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运用情形;中国人民银行首要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相关办法,监督贷款实施情形;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数据,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依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拨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供应相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运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多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余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依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相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行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数据,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依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拨贴息经费;与当地相关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供应相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运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余相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执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数据;依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往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相关经办银行供应学生的变动(包含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形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事实发放情形;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余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策划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数据等有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能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依据贷款的回收情形、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形,决定能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胜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胜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务必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该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的确无法供应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问题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准许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准许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增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依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相关利率政策实施。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问题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予以利息补助。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激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问题学生供应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务必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务必与经办银行从新证实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阶段,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务必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相关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务必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拨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务必协助相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准许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到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早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