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现已改组为IASB)在1999年底公布了有关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题目数据(Issues Paper)。这是IASC在保险国际会计准则这一项目上的初步成果。
在对收到的观点信执行了讨论后,保险准则项目筹划委员会于2001年6月向IASB提交了原则草案公告(Draft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包含保险公司以内的各种金融企业。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有些保险公司亦在积极预备上市,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也将形成一个重要的课题。所以,IASC有关保险的这一项目对中国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以及正在迈向国际的中国保险业必将造成重要影响。本文会对该项目实行的背景、程序及首要内容做一先容。
背景
伴随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资本的国际化日益加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象也日益广泛。这促使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和IASC于1995年签订了一个工作计划,由IASC制订IOSCO于1993年提出的40项核心准则,经IOSCO准许和推荐,要求其成员国的跨国公司在执行跨国上市时务必依照核心准则编制财务数据,以满足资本市场参与者对跨国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IASC于1999年已经完成了核心准则的策划,IOSCO准许了其中的30项。
保险业快速发展,在各国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资本市场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世界资本市场中,保险公司治理着40%的投资资产。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其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在美国为25%,在欧洲为40%,在日本为50%。所以,IASC早在1997年4月就开始了保险会计准则的策划。
为保险业制订专门会计准则的最根本原因是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业与其余行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险产品的收进是先于本钱发生,而其余行业则相反。而且,各国保险业的会计实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致使不同国家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之间以及保险企业和其余企业的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同期,为了便于投资人对保险公司与其余公司的比较,也有必要制订同一的会计准则。
1997年4月保险准则项目获IASC准许。随后,IASC设立了筹划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负责项目的实行。筹划委员会在1999年11月份公布了保险项目的题目数据。筹划委员会在考虑公众对题目数据的评价后,对其做出修改,向IASB递交原则草案公告(DSOP)。原则草案公告同样需要接受公众的评价,在这些评价经历筹划委员会和IASB的复审之后,筹划委员会计划于2002年末完成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并提交给IASB以得到准许。筹划委员会将依据得到准许的原则公告来完成国际会计准则草案,再一次经历公众评审,并经IASB准许后,形成正式的保险国际会计准则。
内容
作为保险会计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筹划委员会题目数据的目的在于确定保险会计的重要题目,评价用于处理这些题目的各种备选方法以及优缺点。此题目数据正文的首要内容是以题目的形式阐述的。依据不同的主题,正文共讨论了20个题目,这些题目首要涉及到保险会计准则的规模、保险会计中的证实、计量以及数据和表露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在原则草案公告中,筹划委员将对这些题目促成了初步的共叫。下方仅对其中的一部分首要题目做一先容。
(一)准则适用规模
筹划委员会将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规模限定为对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业务策划准则。IASC以为保险合同属于金融工具,但是受于保险的特殊性,IASC将其消除在相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IAS32和IAS39的规模之外。筹划委员会以为IAS32中相关保险合同的定义并没有能反应引起保险会计处理和其余行业会计处理不同的特点。所以,筹划委员会放弃了IAS32中相关保险合同的定义,从新定义保险合同如下:“保险合同是如此一种合同,在该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受保险风险,答应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将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余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余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下方变量的改变,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相似变量。”
依据筹划委员会的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用度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用度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含在此准则的规模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所以被消除在准则规模之外。
(二)证实和计量
1.保险合同证实和计量的两种方法。依据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C所策划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服务的。所以,筹划委员会以为保险会计准则的策划同样应以IASC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为基础,以保证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余行业会计处理的统一性和可比性。所以,保险行业的财务数据也应当满足信息运用者的决策需要,所供应的信息也要符合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即可理解性、有关性、牢靠性和可比性。
对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证实和计量,当前各会计准则策划机构采取的方法大多是递延配比法。也有一部分国家如澳大利亚将递延配比法和资产负债法相结合。IASC保险筹划委员会建议采取资产负债法。递延配比法是依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的本钱与保险保费收进配比,以确定利润。该种方法的特点如下:(1)收到保费时,并没有立刻确以为收进,而是将未到期保费递延,确以为负债,在合同阶段内确以为收进。假如递延的保费不足够满足预期的赔付本钱,需要证实保费不足预备;(2)将获得本钱递延,并在保险合同阶段内给予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进在合同阶段配比;(3)为了反应风险的聚集,有些国家对某些业务要求提取巨灾预备和均衡预备。该种方法夸大收益表中利润的计量,造成的利润较平稳。
但是筹划委员会以为在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独立的,而收益和用度是依据资产和负债来定义的。所以,应当采取资产负债法来对保险合同执行证实和计量。在此方法下,只有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以及证实标准的项目才确以为保险资产和负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确以为资产和负债。而且依据保险资产和负债计量的改变来反应收进和用度,进而计算利润。所以,资产负债法夸大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利润是资产和负债金额改变的结果。在此方法下:(1)获得本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应确以为资产;(2)保险负债表明保险人余下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含所有直接和间接合同本钱,并非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所以,伴随未知性转为确定而使保险人从风险中摆脱,有些收益和损失得以证实;(3)巨灾和均衡预备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以为负债。和递延配比法相反,在资产负债法下,保单销售时,就需证实资产和负债,同期相应证实收益和用度。
筹划委员会以为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是保险合同下造成的资产和负债。只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拥有保险合同下的能够形成资产的合约性权利,就应当证实保险资产。同样,只要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具有保险合同下形成负债的合约性义务,就应当证实保险负债。
2、保险负债的计量。保险人的首要任务是在将来不确定事项发生后,向保单持有人做出赔付。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表达,保险会计首要题目是对保险负债的计量。对于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采取相同的基础。但是,保险负债的计量不应受保险人持有资产的类型以及这些资产的回报所影响(除非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直接受特定资产的回报的影响)。计量保险负债时,应依据现有保险合同所造成的将来现金流量的本期预期值来计量。
只有当保单持有人拥有具有潜伏价值的续保选择权时,续保造成的预期将来现金流量才可以包含以内。否则,则应消除在外。 www.wypaper.com
如果的方法应采取直接方法,直接法并没有否认各如果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是承认两项如果的联合影响或许和每个如果单独计量时的影响不同。但是,该种情形应当单独表露。
当相关将来现金流量的如果发生更改或者如果与事实经验存在差别时,在会计上有五种处理方法:一是从新开始法,即便用现时的信息和如果从新执行计量;二是将来法,马上如果变更的影响在余下年限内分摊;三是弥补法,将如果变更的影响在目前阶段反应;四是追溯法,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计量,反应新信息从开始时就运用的结果;五是锁定法,将如果变更的影响在变更发生的阶段证实。筹划委员会支持从新开始法,以为在该种方法下反应的负债代表保险人现时的责任。而且该种方法简单且易于理解,其余方法造成的结果背离了经济现实。
3、计量属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属性,应视情形而定。筹划委员会以为,假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证实和计量”依然有效,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计量应当选用特定实体价值。实体特定价值表明资产或负债对持有公司的价值,其反应的是保险人并非是其余市场参与者对将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但是,相关金融工具的联合工作组于2000年末公布了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准则草案,要求对所有金融工具都采取公允价值执行计量。所以,筹划委员会以为假如以后有关金融工具的新准则中对多部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取全部公允价值会计,则建议考虑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采取公允价值执行计量。
不论采取实体特定价值,依旧公允价值,在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执行计量时,都应当反应市场参与者对承受预期的将来现金流量的未知性而要求的风险溢价。
(三)数据与表露
受于保险企业务必拥有充足的资产以偿还保单持有人的赔付要求,所以有些国家要求保险人将收取的保费作为一单独的基金,优先用来满足赔付的要求,对于保单持有人基金中资产的运用是有制约的。只有高达某种偿付能力和资本足够率水平后,股东才可从中提取股利。所以,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区分。同期,一组保单持有人和另一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或许有区分。但是,筹划委员会以为保险人包含保单持有人权益和股东权益,是一个单一的数据企业,应供应一套财务数据,不能受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或者不同的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差别而将其中某一方的资产和负债消除在外。对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以及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必要做出区分,在附注中单独表露保单持有人资产、负债和有关收益、用度以及现金流量就可以了。
假如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与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的公允价值相联系,保险人就应当运用公允价值对其在附属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执行计量和数据。
对于保险企业的内部交易如保单持有人基金间的交易,或者保单持有人基金和股东基金间的交易,不应确以为资产、负债、收益或用度。但是假如交易影响到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在各自基金所拥有资产中的相对权利的话,该种内部交易的影响就不应当抵消。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企业依照其运营性质确定能否划分活动和非活动资产与负债。但是筹划委员会以为该种划分对于保险人来看没故意义,受于保险人的运营周期是从保险合同形成开始,到最后一笔的支付终结,所以多部分保险人要将差不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活动的部分。而假如以12个月作为标准,则多部分保险人应将差不多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非活动部分。该准则还要求企业在损益表中单独表露企业运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结果,但是没有对利息收益以及投资利得和损失的处理做出规定。筹划委员会以为在保险人的运营成果中应包含所有投资收益,包含股利和利息收进以及达到的和未达到的利得和损失。
此外,筹划委员会以为相关风险的调整程度的信息是有用的,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数据中表露事实的风险调整金额和有关现金流量预期价值的差额以及该种差额在目前阶段的变动。对于保险企业的核心业绩指标,也应当在财务数据中表露。而且,保险人还应当表露财务数据中的一部分核心数字,如当期净利润和权益等对如果的敏感程度,即这些如果发生更改时,核心数字如何改变。比如,保险人可以表露在赔付率、利率、用度和通胀率进步或下滑一个百分点时,其当期净利润会有多少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