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拖拉机保险条款
外汇网2021-06-18 23: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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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拖拉机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纪: 无年纪制约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产品特色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无意中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承受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期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依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士在运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产生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士随车照料者)。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降低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受,最高不胜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士在运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无意中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答应,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产生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余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胜过责任限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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