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2005年7月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深一步增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持续提升征管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方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方简称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增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着重。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赶紧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增强高收入者的着重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有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省下方(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该依照规定逐渐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行“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下方(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下方内容建立相应的基础信息档案:
(一)员工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人、外籍人士)的档案内容包含: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职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能否着重纳税人。
(二)非员工纳税人(不含股东、投资人)的档案内容包含: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能否着重纳税人。
(三)股东、投资人(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的档案内容包含: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能否着重纳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运营人的档案内容包含: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运营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能否着重纳税人。
(五)外籍人士(含员工和非员工)的档案内容包含:纳税人编码、姓名(中、英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年月、国外地址(中、英文)、国籍或地区、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国内职务、国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国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国内任职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其余任职单位(也应包含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国内受聘或签约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国外派遣单位名称(中、英文)、国外派遣单位地址(中、英文)、支付地(包含国内支付依旧国外支付)、能否着重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档案的内容来因为: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形。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社会公共部门供应的相关信息。
(六)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形和处罚记录。
(七)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余资料及纳税人供应的其余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档案内容适时执行更新和调整;并依据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升的事实,以及个人收入的改变等情形,持续扩大档案管理的规模,直至达到全员全额管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档案资料,增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定期对着重纳税人、着重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档案资料执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查找税源变动情形和原因,及时发现异常情形,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第三章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第九条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余有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行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应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形。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从新填报。已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表》填写事实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形;《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收入,但未高达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形。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形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表明情形,并依法查实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含: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和财务主管人士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发照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总览)、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总览)、纳税人数、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罚款、完税凭证号等。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因为: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形。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社会公共部门供应的相关信息。
(五)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形和处罚记录。
(六)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余资料。
第四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供应的收入、纳税信息执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十六条 对税法及其实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务必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精准性执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执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困难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第十九条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共同策划和实行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着重增强与下方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通过增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有关收入信息。
(一)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国内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情形及在中国国内的居留暂住情形,实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掌握个人购车等情形。
(二)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的改变情形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改变等情形。
(三)与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掌握各种演出、比赛获奖等信息,落实演出承办单位和体育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形。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买卖、出租等情形。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经营等情形。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国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形。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渐达到与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持续提升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着重,增强与上述部门的紧密配合。策划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执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第六章 加速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的框架下,依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着重、分布实行,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增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更深一步加速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余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一)为扣缴义务人供应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二)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有关信息。
(三)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六)供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七)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精准全面掌握相关基础报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二)传递个人两处以上获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三)从一户式档案中过滤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着重纳税人、着重扣缴义务人,并实行着重管理。
(四)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有关信息执行总览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形的真实性。
(五)通过设定各种统计指标、口径和运用统计结果,为增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完善政策供应决策支持。
(六)建立与各部门的报告应用接口,为其余税费征收供应信息。
(七)按规定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供应完税根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省级及下方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自行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
第七章 增强高收入者的着重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士纳入着重纳税人规模: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士;私营经济投资人、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士。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士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着重纳税人,实行着重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途径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着重纳税人应实施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依据本地事实情形,适时增补着重纳税人,持续扩大着重纳税人管理规模,直至达到全员全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着重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施着重管理,随时追踪其收入和纳税改变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着重纳税人信息,定期对着重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形执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末以前和次年1月末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着重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形及收入、纳税等情形,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着重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形总览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深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运用税控装置增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实施核定征收,并依据纳税人运营情形及时执行定额调整。
(三)增强税务系统的协作配合,达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流和异地协查制度,互通信息,处理同一个投资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投资和获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难题。
(四)增强个人投资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胜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运营的借款,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执行检查。对个人投资人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有关人士支付的与生产运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开支,严格依照规定征税。
(六)增强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士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扣预缴办法,从源泉上增强征管。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增强对着重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冲击涉税违法犯罪举动。多地每年应该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曝光2到3起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增强着重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策划和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日常检查由省级下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税政部门共同组织实行。
实行日常检查应该策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执行,防止多次、重复检查,防止影响纳税人的生产运营。
第八章 增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数。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依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增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继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升扣缴质量和水平: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和办法,并在实践中持续完善提升。
(二)要对本地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执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础上依照纳税档案管理的指标建立扣缴义务人台账或基本账户,对其实施追踪管理。
(三)配合全员全额管理,推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制度。
(四)对下列行业应实施着重税源管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接连3年(含3年)为零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下方简称长期零申报单位)。
(五)对着重税源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应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着重对象,或对其纳税申报材料执行着重审核。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与各部门配合的协作制度,从公安、工商、银行、文化、体育、房管、劳动、外汇管理等社会公共部门获取税源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增强税源管理、执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定期分析税源改变情形,对变动较大等异常情形,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增强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运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执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额。典型调查面不得差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3%。
第九章 增强全员全额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获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能否高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获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先扣缴义务人后纳税人,先着重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后一般行业、企业和纳税人,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员全额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规定和要求,赶紧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实行全员全额管理打下基础。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并依据金税工程三期的总的规划和相关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渐达到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全员全额管理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扣缴义务人信息、税源监控信息、相关部门、媒体供应的信息、税收管理人士实地采集的信息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对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形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情形的真实性、精准性执行分析、分析,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提升全员全额管理的质量。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增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应按“人机结合”的方式执行,其基本原理和流程是:依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及其变动、行业收入水平及其变动等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原因,建立纳税评估分析系统;依据税收收入增减额、增减率或行业平均指标模型确定出纳税评估的着重对象;对纳税评估对象执行具体评估分析,查找锁定引起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改变的具体原因;据此与评估对象执行约谈,要求其表明情形并纠正错误,或者交由稽查部门实行稽查,并执行后续的着重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下方规模和来源采集纳税评估的信息:
(一)信息采集的规模
1、当地职工年平均薪资、月均薪资水平。
2、当地分行业职工年平均薪资、月均薪资水平。
3、当地分行业资金利润率。
4、企业财务报表有关报告。
5、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情形。
6、其余相关报告。
(二)信息采集的来源
1、税务登记的相关信息。
2、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
3、会计报表相关信息。
4、税控收款装置的相关信息。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数据、评估数据的信息。
6、有关部门、媒体供应的信息。
7、税收管理人士到纳税户了解采集的信息。
8、其余渠道采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业户不良记录评析指标,通过分析确定某一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总的税源发生增减改变的首要行业、首要企业、首要群体,确定纳税评估着重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方法等依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首要从下方项目执行:
(一)薪资、薪金所得,应着重分析薪资总额增减率与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形,人均薪资增减率与人均该项目税款增减率对比情形,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分析,同行业、同职务人士的收入和纳税情形对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着重分析当年该项目税款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形,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形,企业转增个人股本情形,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着重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形,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形;税前扣除项目能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能否接连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运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形。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应着重分析当年与上年该项目税款对比情形,该项目税款增减率与企业利润增减率对比情形,其行业利润率、上缴税款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等情形;能否接连多个月零申报;同地区、同行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的税负对比情形。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着重分析纳税人获得的所得与以往对比情形,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形,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形。
(六)其余各类所得,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事实,选择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执行评估分析。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积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另行策划。
第五十六条 在此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统一的,按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策划具体实行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号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