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29号公布)
《有关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困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余单位在实施“双薪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单位为其员工多发放一个月的薪资)后,个人所以而获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假使纳税人获得“双薪”当月的薪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薪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与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获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行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获得所得,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能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准许,应依照下方原则实施: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清晰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务必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获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清晰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务必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精准分析其获得的所得能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务必经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或准许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务必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