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差于5年(包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运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余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供应担保,而且不得胜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下方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余下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余下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余下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余下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余下期限在1年在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依据本身情形,决定能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数据、招募表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法规参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治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下方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余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治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准许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余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