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供应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伴随中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部分漏洞 执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成长从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中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将把本罪收入新刑法,进而以冲击损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活动,给予了切实的法律根据。组成特质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举动。保险金是指依照保险法规,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得到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举动方式有下方五种:(1)财产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相关利益。有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期,有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规模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受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规模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规模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的。则有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更多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产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产生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有意采取不法手段,产生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举动人具备上述五种举动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困难的解释》,个人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供应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组成本罪。认定方法
(一)、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实施举动是具有侵害法益的迫切危险性的举动。就保险诈骗来说,虚构保险标的、产生保险事故等举动,导致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假使举动人产生保险事故后仍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举动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可觉得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高达了迫切程度。所以,对于保险诈骗罪来说,到保险公司索赔的举动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举动,才是实施举动;开始实行索赔举动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举动,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行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二)、假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产生财产损失的举动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举动同期又组成其余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有意杀人罪、有意伤害罪,等等,应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保险事故的鉴定、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供应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执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士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执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六)、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供应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一面,受于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供应条件的举动,也或许符合第229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引起司法人士的注意,对于上述举动不得认定为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另一面,即便没有本款规定,对于上述举动也应该依照刑法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对于其余金融诈骗罪来说,即便没相关于共犯的注意规定,对于有意为金融诈骗的举动人供应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余便利条件的,也应该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基于同样的理由,还可以得出下方两个结论:其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供应条件之外,其余举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二,即便在相似的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相似的规定,也应该依据刑法总则有关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依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执行虚假进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士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士实行上述举动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显然是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士单独举动来说。保险诈骗的举动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士相勾结骗取保险金,组成共同犯罪时,应该依据刑法总论中的共犯与身份的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的其余原理确定罪名。(七)、保险诈骗罪的罪数认定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产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期组成其余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定刑
1、《刑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产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举动,同期组成其余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供应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依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个人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重大"。单位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重大";单位执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重大"。 对于多次执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该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事实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给予考虑。运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该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