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
外汇网2021-06-18 23: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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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就是以研究开发为首要工作的部门。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运营规模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一)有清晰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差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士,其中具有很大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士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差于80%。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执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含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下方制约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运营规模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相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运营规模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准许。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数据应增长下述内容:
l、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首要任务和实行计划;
2、场所、人士及相关科研条件的情形;
3、执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数据;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有关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表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其余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运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务必用于从事研发运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制约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好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度及运营活动情形于3月31号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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