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外汇网2021-06-18 23: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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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策划的相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策划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策划、行政法规务必经历法定程序策划、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行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公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好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的权限规模 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策划行政法规。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为实施法律的规定需要策划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策划法律的事项,国务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策划的行政法规,经历实践检验,策划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该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策划法律。程序:立项和起草、听取意见、法规草案的审查、决定、发布。 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一,依据宪法、法律策划行政法规。宪法、法律没有做出原则或相关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不得策划行政法规;即便宪法、法律对相关事项作了规定,但按民主宪政原则不属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规模的不得以行政法规定之;在立法形式上,国务院策划的行政法规应开宗明义地列明其所根据的宪法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所谓抵触应作广义解释,即:一是行政法规不仅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冲突,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冲突,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二是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显著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视宪法、法律的要求而产生的抵触。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好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好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好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策划的规章的效力好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策划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规模内施行。立法法未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效力孰高孰低做出规定。部门规章在全国规模内具有效力,属于中中央银行政立法的范畴;地方性法规只在所辖区域内具有效力,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统一,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觉得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该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觉得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应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行政立法的效力规模
1、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中中央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完全不同。一般情形下,中中央银行政机关策划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规模内都有约束力;但是地方规章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2、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地方行政立法,由于地域的不同,对某些事项的规定和处理规定也不同期,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就是处理假使行政立法的适用涉及到地域效力以外的人,应该如何适用的困难。比如甲地的行政立法规定禁止公民从事某种交易,而乙地的行政立法允许公民从事该种交易。甲地公民与乙地公民之间执行了该种交易,在对甲地公民处罚的同期,对乙地公民则不给予处罚。这是由于不同地域的规范性文件,对人的效力也承受地域的制约。该种制约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由于从行政立法的策划程序考察,一面,甲地在行政立法时,目的并没有是要约束乙地的公民,所以假使事实上适用于乙地的公民则不符合立法目的;另一面,甲地在行政立法时,征求的是甲地公民的意见,并没有考虑乙地公民的意见或者利益,所以对于乙地的公民适用违背公平原则。3、对事的效力。在考察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人的效力的同期,还要考虑其对事的效力。有些行政立法,并没有是针对具体的人,而是针对具体的事执行的规范。比如,甲地的行政规章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可以拆除,也可以没收;但是乙地的规章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只能拆除,不能没收。乙地的某公司在甲地建造的违章建筑,则要适用甲地的行政立法。这是由于涉及到行政立法对事的效力。(三)行政立法的法律后果
行政立法的法律后果与行政处理的后果不同,行政立法许多的是对权利义务的调整,并非是确定。其法律后果基本如下:1.行政立法合法性的效力先定。行政立法一经颁布即推定为合法有效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务必遵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行政立法的规定。2.行政立法一般不对任何人造成既得权利。由于行政立法的条款规定,由于许可某种举动或者对某些举动合法性的肯定,进而致使某种举动的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存在,这一权利,假使显现完全相反的或者相互抵触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致使这一既得权利没有了存在的法律根据,这一权利就将不复存在。比如依据民政部丧葬管理办法以前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运营丧葬产品;但是办法出台之后,规定只有民政部门有权执行此项运营活动。依据办法以前的规定已经开始运营丧葬产品的,应该依据办法停止其运营活动。所以行政立法不造成既得权力,是指根据行政立法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永久性,它伴随行政立法的不同规定而改变。3.行政机关务必遵守实施。行政立法一旦颁布,在未被依法撤消或者废止前,行政机关务必遵守。4.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废除或者修改行政立法,但是不造成溯及既往的效力。法不造成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治的基本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法的规范性和公民和对其举动结果的预见性。所以行政立法的修改和废除仅对修改或废除后的举动和事造成效力,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5.在法院执行行政审判时,行政立法的效力有所不同。其中行政法规对于人民法院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务必遵照实施;对于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只起“参照” 作用:人民法院经历审查,觉得规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给予参照;否则不予适用;">编辑] 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 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同属于行政机关策划的规范性文件。但是:1、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广泛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巨大的困难。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困难。2、行政法规的策划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策划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好于行政规章。3、行政法规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策划的法律(特别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举动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做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而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形下,对某些仍未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做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期,还务必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根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清晰授权。而对于相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程度。不可以做出创设性规定。4、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做出的,相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放开等困难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5、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审判的重要根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导致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参考文献 ↑ 崔卓兰.论行政规章及其策划程序(J).《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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