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ing)
什么是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首要条款促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统一,促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务必具备如下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事实订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形成合同的主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余组织如合伙等。无论订约当事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务必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务必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首要条款促成合意
合同的首要条款一般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当事人即便仅就其中若干首要条款促成统一,其它条款仍未清晰,一般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执行补正。比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当事人就标的和价金促成合意,即便合同未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做出规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允诺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允诺方式”。要约和允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务必经历的两个阶段。假使合同没有经历允诺,而导致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
比如,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能否出版了相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刻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觉得该书不符合其需要,婉拒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从本案来说,甲向乙去函询问情形并表明愿意买入律师考试资料和书籍,属于一种要约邀请举动,而乙向甲邮寄书本举动属于现货要约举动。假如该书不符合甲的需要,甲婉拒收货事实上是未做出允诺,所以本案中合同仍未成立,由于双方仍未完成要约和允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依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允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允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受于合同的成立地有机会形成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困难的重要原因,所以清晰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从原则上表达,允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依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允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而采取报告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运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运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允诺事实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允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当事人就应该在什么时候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所以允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受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所以允诺生效的时间以允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允诺什么时候到达于要约人,则允诺便在什么时候生效。但是,在确定允诺生效时间时,有下方几点情形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允诺期限内发出了允诺,但因其余原因致使允诺到达迟延。依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允诺期限内发出允诺,依照一般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余原因允诺到达要约人时胜过允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允诺胜过期限不接受该允诺的以外,该允诺有效”。
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允诺期限内发出了允诺,但受于其余原因(如受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致使允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此种情形下,假使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允诺胜过期限而不接受该允诺,则允诺应看为有效,允诺生效时间按允诺通知事实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允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依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允诺发出的时间。假使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允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天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迅速通讯方式做出的,允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取报告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假使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报告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允诺的报告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看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此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看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做出允诺,应以收到允诺通知的时间为允诺生效时间,假使允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举动的方式做出允诺,一旦实行允诺的举动,则应看为允诺的生效时间。假使合同务必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机,才为允诺生效时间。假使合同务必经准许或登记才可成立,则应以准许或登记的时间为允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证实书的情形。一般情形下,允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证实书合同才可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取信件、报告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前要求签订证实书。签订证实书时合同成立”。
证实书事实上是与允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促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证实书为准,如此他所发出的证实书事实上是其对要约所做出的最终的允诺。可见,证实书是允诺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分析能否做出允诺的要素。假使一方在通过信件、报告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证实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证实书以前,双方促成的协议然而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此在正式允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证实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诚然,双方在促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背已促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证实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允诺人在已做出允诺以后,又提出签订证实书的困难,则事实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以组成违约。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明促成了统一;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造成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含:主体合格,举动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举动能力;意思表明真实;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准许、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早,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代表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没有代表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首要分下方几种情形:
大部分合同成立刻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与一时间; 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是否得到补正; 合同成立后并没有立刻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 合同成立后并没有立刻生效,只有完成了应该办理的准许、登记手续后地生效。3、假使法律、行政法规清晰规定某一类合同应该办理准许、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准许、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办理了准许、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该认定该合同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