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违约(actual breach)
什么是事实违约
事实违约是在履行期来临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事实违约的类型(一)婉拒履行
婉拒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来临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值理由婉拒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婉拒履行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受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背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够弥补损失的情形下,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受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受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尽管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够弥补损失的情形下,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事实违约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事实违约和预期违约举动均为合同生效后的违约举动,都应该承受违约责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相同,首要有下方区别: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来临以前的违约。受于履行期仍未来临,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导致显现为将来将不履行义务。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并非是现实的债权。而事实违约是在履行期限来临时所表现出来的显著的违约举动。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该种违约与事实违约对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产生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显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含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受于这两种形态均为发生在履行期来临以前的违约,所以可以看作是与事实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事实违约的形态有婉拒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所以,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假使觉得,等候履行期来临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觉得毁约方不或许撤回其毁约的表明,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刻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来临前承受违约责任。而事实违约的非违约方不或许在履行期限来临前提出请求,由于在履行期限来临以前还不能表明对方会违约。所以只能在履行期限来临后,对方发生事实违约举动时,才可提出要求违约方承受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来临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来临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消除合同等。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而事实违约在一方婉拒履行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受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假使违约金不足够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假使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做出了清晰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晰,受害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形,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产生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赔偿损失的规模不同。事实违约应该承受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事实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而预期违约产生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规模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适当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含因合同履行所能得到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