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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外汇网2021-06-18 23:18:05 70
简述

本协议各成员,

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成长,应旨在提升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程度稳健提升事实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连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增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更深一步承认有必要做出积极的付出,以保证低收入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上涨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比例;

期望通过促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减弱关税和其余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清除歧视待遇,为达到上述目标做出贡献;

进而决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动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付出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决心维持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增强体制的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组织的建立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下方简称世贸组织)。

第二条世贸组织的规模

1、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本协议各附件中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相关的贸易关系,供应共同的体制框架。

2、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下方称“多边贸易协议”)均是本协议的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

3、本协议附件四中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下方称“诸边贸易协议”),以接受者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来说,也是本协议的部分,并约束这些成员。对未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诸边贸易协议不造成任何权利义务。

4、附件一(1)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方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号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者附着于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预备会议第二次会议终结通过的最后文件,及其后来经核准、修正和修改的文本。

第三条世贸组织的职能

1、世贸组织应促进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运转,以及更深一步达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转供应框架。

2、世贸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议各附件相关的多边贸易关系供应谈判场所。假使部长会议做出决定,世贸组织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更深一步谈判供应场所,并为实施该谈判的结果供应框架。

3、世贸组织应管理实行本协议附件二相关争端处理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方称“争端处理谅解”)。

4、世贸组织管理实行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世贸组织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执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策划世界经济政策。

第四条世贸组织的机构

1、部长会议应该包含所有成员的代表,它应起码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应该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如有成员要求,部长会议的决定应依照本协议及相关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关决策的具体规定做出。

2、设立一个包含所有成员代表的总理事会,它应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在部长会议休会阶段,总理事会应该实施部长会议的各类职能。总理事会还应该实施本协议指定的各类职能,总理事会应该策划自己的程序规则,审批本条第7款所述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3、总理事会应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行使争端处理谅解所规定的争端处理机构的职责。争端处理机构应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它觉得必要的程序规则以行使其职责。

4、总理事会应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以行使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应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它觉得必要的程序规则以行使其职责。

5、设立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下方称“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应该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执行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该负责附件一(1)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运转,服务贸易理事会应该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转,知识产权理事会应该负责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转。各理事会都应行使各自相关协议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责。它们还应经总理事会准许策划各自相应的程序规则。各理事会的成员应该从所有成员代表中造成,各理事会应该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以行使其职责。

6、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可视需要建立各自的下属机构,这些机构应策划各自的程序规则并由各自理事会准许。

7、部长会议应该设立一个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个国际收支制约委员会和一个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它们应该行使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赋予的各种职责以及总理事会所赋予的其余职责,在部长会议觉得合适的情形下,还可以设立具有此类职责的其余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该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议中有助于最不发促成员的特别规定,向总理事会数据,以采取适当行动。各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所有成员的代表构成。

8、诸边贸易协议下设立的各种机构,应行使这些协议所赋予的职责,并应在世贸组织机构框架内运转,这些机构应向总理事会通知其活动。

第五条世贸组织与其余组织的关系

1、 总理事会应就与世贸组织职责相关的各政府间组织的有效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2、总理事会应就与世贸组织事务相关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商量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第六条秘书处

1、世贸组织设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和秘书处。

2、部长会议应任命一位总干事,并策划相关规则以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

3、总干事应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并依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

4、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不应该谋求和接受世贸组织之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余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有损其国际官员身份的举动,世贸组织的成员应该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在其职责方面的国际性质,不应对他们行使职权施加影响。

第七条预算与会费

1、总干事应向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数据。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对总干事提出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数据执行审议并对总理事会提出建议。这些年度预算应由总理事会准许。

2、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提出财务规则之建议。该规则应包含下方规定:

(1)世贸组织的开支费用所要求的各成员的会费;

(2)对拖延交纳会费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

财务规则应尽或许地以《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实践为基础。

3、总理事人采取的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应该由世贸组织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以2/3的多数表决通过。

4、各成员应依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规则,赶紧向世贸组织交纳世贸组织费用中所分摊的比例。

第八条世贸组织的地位

1、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应赋予世贸组织享有实施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律资格。

2、世贸组织各成员赋予世贸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

3、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同样予以世贸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行使世贸组织相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一世贸组织成员所赋予世贸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应该和1947年11月21号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之规定类似。

5、世贸组织可以缔结一个总部所在地协议。

第九条决策

1、世贸组织应该继续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统一意见做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获得统一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贸组织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欧洲共同体投票时,其票数应与参与欧共体成员国数相等。除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

2、部长会议和决理事将对本协议和多这贸易协议具有专门的解释权。对附件一中多边贸易的解释,应基于负责这些协议运转的理事会的意见。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但本款不应损害第十条有关修正的规定。

3、在例外情形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依据本协议和其余多边贸易协议所承受的某项义务。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该种决定应经四分之三成员的准许。

(1)相关协议的豁免的申请,应提交到部长会议,遵循由统一意见做出决定的实践来给予考虑,部长会议应该确定一个不胜过90日的期限,来考虑该种申请。假使在期限内不能得到统一意见,任何给予豁免的决定应经历四分之三成员的答应。

(2)相关附件一(1)、(2)和(3)或诸边贸易协议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请,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不胜过90日的期限内给予考虑,当限期届满时,相关理事会应该向部长会议提交数据。

4、部长会议有关予以某项义务豁免的决定,应陈述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形,实行豁免的条件,以及豁免终止的日期。任何豁免的期限胜过年者,应在予以豁免不晚于1年内由部长会议审议,并在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形能否依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条件能否得以满足。部长会议在年度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决定延长、修改和终止这项豁免。

5、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决定,包含相关解释和豁免的决定,从属该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修正

1、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本协议或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第四条第5款中的各理事会也可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一中它们所负责运转的多边贸易协议。除非部长会议决定一个更长的时间,否则在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修正动议后90日内,部长会议有关就修正动议交各成员接受决定主,应由统一意见做出,除非适用本条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该决定应清晰能否适用本条第3款或第4款。假使得到统一意见,部长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决定能否将修正动议成员接受。除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该适用修正动议,除非部长会议四分之三多数成员决定应适用本条第4款。

2、对本条以及下方各条规定的修正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生效:

本协议第九条;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条。

3、除本条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改,对附件一(1)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将更改成员的权利义务者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这些修正的成员生效,依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如此的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世贸组织,或经部长会议答应仍为成员。

4、除本条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正,对附件一(1)和(3)中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并没有更改成员权利与义务者,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对以后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员生效。部长会议可以四分之三的多数成员答应决定,依据前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如此的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世贸组织,或经部长会议答应,仍为成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6、即使本条各款的规定,但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该协定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条件,就可由部长会议通过而无须更深一步的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员或附件生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成员,都应该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限内,将接受证件交存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8、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但对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由统一意见做出,经部长会议准许方对所有成员生效。对于附件三中的多边贸易协议修正决定,应经部长会议准许方对所有成员生效。

9、经某一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经统一答应可决定将该贸易协议补充进附件四。经某一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可决定从附件四中删除该协议。

10、对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修正,从属该协议规定。

第十一条 创始成员

1、凡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允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允诺单者,均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所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在它们各自发燕尾服、财政和贸易需要的规模内以及行政管理的能力内做出允诺和减让。

第十二条 加入

1、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在它和世贸组织议定的条件下,加入本协议。该种加入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

2、加入应由部长会议做出决定,部长会议应经世贸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答应。

3、加入某个诸边贸易协议,从属该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

1、本协议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在相关成员之间将互不适用,假使它们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形成成员时不答应适用。

2、《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以前曾引用过该总协定的第三十五条,并在本协议生效时仍实行第三十五条者,则该种世贸组织的成员可引用第1款。

3、本条第1款适用于一个成员和其他按第十二条加入的成员,假使不答应适用的一方,在部长会议准许加入条件以前,通知部长会议互不适用。

4、在特殊情形下,部长会议可以依据任何一成员的要求,来审议本条的实施情形并提出适当建议。

5、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从属该协议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生效和保存

1、本协议供那些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有资格形成世贸组织创始成员的《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余方式接受。该种接受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生效日期,由部长们依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三条做出决定。除部长们另有决定外,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继续放开供接受。本协议生效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后30日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接受本协议的成员方,对于那些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尚需一定期间才履行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应如同该成员在本协议生效时接受本协议一样,履行这些减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时,本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之文本,应交《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向业已接受本协议的各政府及欧洲共同体,供应经审核无误的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副本,以及对其接受的通知书。

4、诸边贸易协议的生效及接受,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这些协议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本协议生效时,这些协议应由世贸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十五条 退出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2、诸边贸易协议的退出,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其余规定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世贸组织应该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事实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形成世贸组织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以前,应该作为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该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统一。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相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属这些协议之规定。

6、本协议应该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登记。

1994年4月15号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表明

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含任何世贸组织单独关税地区成员。

在世贸组织单独关税地区成员的情形下,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国家的(‘国民的’)”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理解为与单独关税地区有关。

附件清单

附件1 (A)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行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有关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有关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助与反补助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 (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1 (C)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 有关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 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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