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关税(reciprocal tariff/reciprocal duty/reciprocal duties)
互惠关税简述
互惠关税是在缔结贸易条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相互协定予以对等优惠待遇的关税。一般对对方的进口货物相互免征关税或采取比其余国家较低的税率。
互惠关税是通过互惠协定达到的。有记录以来以自由贸易条约著称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条约》即规定互减关税。很多国家通过与英法或相互间缔结最惠国条约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纪60~70年代国际上显现了以减弱关税为内容的自由贸易时代。20世纪30年代,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广泛采取严格制约他国货物进口的关税政策和其余措施,美国也承受严重冲击为了逆转不利局势,1934年6月美国通过了贸易协定法案,规定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并在1934年水平的50%规模内减弱或提升关税税率,以及取消其余输入制约1934~1944年的10年间,该项法案修订过4次,规定总统有权缩减的税率程度又更深一步扩大,并先后与28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这项法案原定实施 9年,后经第33任总统H.S.杜鲁门的要求,缓期实施到1948年6月。
互惠关税的原则及优点
互惠关税的原则是自愿互利,有助于发展双方的贸易关系。
相互缩减关税清除了单方缩减关税或许显现国际收支逆差的危险,也使相关国家在对等原则指导下,得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所以继美国之后很多国家都实施了互惠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