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具有《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
依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证实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实经济合同为无效,务必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为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无效: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运营执照或尽管有执照但超规模运营的;这个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其中之一,可证实合同无效;(1)没有法人运营执照;(2)有执照但超运营规模的。
3.国家法律制约举动能力的人和无举动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这个条件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证实合同无效:(1)国家法律制约举动能力的人;
(2)无举动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为经济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无效:1.经济合同的条款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要求的。这一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证实合同无效:(1)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2)合同条款违背国家计划要求签订经济合同的。
2.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卖物,未经许可运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举动。这一条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证实合同无效:(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清晰规定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的物;(2)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未办理许可证手续的物;(3)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允许实行的某种举动而签订合同的;
3.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真实,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意制造假相或隐瞒真相,致使对方造成某种错误认识,使其上当受骗的举动。所谓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运用暴力或要挟、威胁的方法,致使对方签订违背自己意志的经济合同的举动。
4.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签订经济合回的。所谓规避法律,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明知国家具有某项法律规定,但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执行违法活动的举动。
无效经济合同的状况形式
无效经济合同具有下方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同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或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余人签订的合同。
四是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务必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证实。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证实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假使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经济合同被证实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以所承受的损失。假使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都有过错,则各自承受相应的责任。对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假使双方均为有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获得或者约定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假使只有一方是有意的,有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有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获得或者约定获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期应注意事项无效经济合同不仅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承受国家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所以,当事人应防止和避免签订无效的经济合同,怎样才可防止和避免签订无效经济合同呢?
当事人应注意:
(1)主体要合法。签订经济合同,不仅本身主体要合格,而并要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看能否属于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规模,只有双方都具有合格的主体,才具有签约资格。
(2)内容要合法。经济合同从标的到合项条款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护。
(3)程序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签订经济合同应严格遵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基本原则,各种证明材料应齐全完备,如运营执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规定鉴证的,应履行鉴证程序,规定审批应履行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完毕双方当事人应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4)形式要合法。不能及时清结的,应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凡国家和省已有统一合同文本的,应运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另外,文字表述要精准,不精准同样可以致使某些条款无效,如对争议处理方式,双方约定不明的、表述不清的,属无效。只要当事人注意把握好以上各个困难,就能防止和避免无效经济合同的发生。
无效经济合同的证实
(一)无效经济合同证实权的概念
所谓无效经济合同的证实权,是指证实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力。经济合同能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无效经济合同的证实权由谁来行使的困难。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证实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余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证实。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实经济合同无效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实无效经济合同应遵守下方程序:
1.立案
无效经济合同案件的来源有两个渠道: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或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2)第三人告诉的,均应经主管领导准许后立案处理。
在仲裁中发现的部分无效经济合同,无效部分用裁定方式处理,有效的部分按仲裁方式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经济合同,应立刻终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实。
2.查明事实
凡经主管领导准许立案的无效经济合同,办案人士应调查研究、审查合同文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然后认真分析研究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证实无效经济合同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办案人士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准许后,制作无效经济合同证实书。无效经济合同证实书应写明下方内容:
(1)当事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地址;
(2)证实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3)处理结果;
(4)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机关。
4.申请复议
当事人假使对证实的无效经济合同不服,可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证实书之日起15日间往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该认真审查。假使原证实正确,应驳回复议申请;原证实有错误的,应该从新处理。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证实。
5.实施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证实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证实书应该依照规定认真实施,逾期不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
6.监督程序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证实有错误的,应该撤消原证实,并指令从新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发现本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经济合同证实有错误的,也可以决定从新审理。
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
无效经济合同大差不差可分为下方三类:
第一类,不涉及违法举动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二类,涉及一般违法举动,尽管需要予以经济制裁,但当事人没有给社会产生严重后果,无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三类,有严重违法举动,给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以至组成犯罪,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受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不同,所以,处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经济合同被证实无效以后,合同仍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该立刻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经济合同,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于不涉及违法举动或一般违法举动产生的无效经济合同,应依据不同情形,采取返还、赔偿、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经济合同被证实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将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复苏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假使有过错的一方根据无效经济合同获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将原物返还给对方;假使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获得,而不能再返还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不得以任何托词婉拒交出应退还的财物。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产生经济合同无效,并给对方产生损失时,所应承受的赔偿责任。假使过错是一方产生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受责任;假使无效合同是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则应依照责任的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当事人有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假使双方均为有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获得的或约定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假使只有一方是有意的,则有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有意一方已经从对方获得或约定获得的财产,应予追缴,收归国库所有。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种方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2.涉及严重违法举动的无效经济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