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
外汇网2021-06-18 23: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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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行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结束。十多年来,一面,巴塞尔协议已形成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增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足够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快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特别是1997年暴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球,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承受民众的责难。
在如此的环境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下方简称委员会)公布首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加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相继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号提出了一个愈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号前向全球征求意见。收到的观点意见将于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立稳公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末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行。基本精神在当今这个十分复杂而又持续改变的金融系统里,假使期望想得到金融的安全和平稳时,只能通过结合有效的银行管理、增强市场约束和监管来达到。
1988年协议强调银行资本总量的管理,这对于减小银行破产风险和银行倒闭或许给储户产生的损失十分重要。除保留银行资本总量管理要求外,新协议确立的制度框架还通过许多强调银行本身内部管理、增强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以维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平稳。
尽管新制度框架的着重首要是国际性首要银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种银行采取。委员会在策划新规则的过程中咨询全球的监管者的意见,即是期望在一定时间以后,所有的首要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1988年协议的首要成就,仅仅是供应给国际着重银行计量适度资本的一种选择。但是,管理和减小金融风险的最好方法,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是不同的。1996年所执行的一个修正针对银行交易风险,首次允许一部分银行运用他们自己的制度,计量他们的市场风险。新制度框架为资本水平决定中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给予了一连串从简单到复杂的方法。它供应一个灵活的架构,使银行服从监管检查的要求,采取最适合他们的成长水平和风险情况的方法。这个制度框架也故意形成更强、更精确的风险计量的一部分。
新制度框架意在供应比1988年协议对风险更为综合、敏感的方法,同期又维持总体管制资本的水准。该种与潜在风险相统一的资本条件,将有助于银行更有效地管理他们的业务。
委员会相信,银行资本条件被校正,建立更严密的应对风险的机制的收益,将令大大胜过其成本。作为其成果,银行系统将愈加安全、稳健和富裕效率。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2006年10月)
目录
修订表明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修订表明
1.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方简称委员会)1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陆续出台。为了高达不错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很多国家全会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清晰将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达到标情形的自我评估效果不错,有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行方面存在的困难并为处理这些困难确定工作的着重。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又一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预期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但是,1997年至今,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巨大改变,各国通过实行核心原则积攒了丰富的经验。受于监管制度和实行方面显现了不少新困难、民众的认识也持续加强,委员会相应颁布很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形,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执行修订。
2.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保证1997年核心原则总的架构的接连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作不错。所以,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执行大规模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着重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部分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将对根据1997年的框架对相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有关新巴塞尔协议的综合简述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方简称委员会)现发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下方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下方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发布是构建新资本足够率框架的一项巨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依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开始实行。
2. 委员会觉得,完善资本足够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有利于。一是建立不仅包含最低资本而且还包含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程度提升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足够率框架,旨在促进激励银行加深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提升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觉得,达到这一目标的渠道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相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保证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强与行业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士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觉得,包含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与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供应的相关新协议各类建议对各行资产将造成何种影响。特别要表示,委员会注意到,来从40多个国家范围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与了最近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下方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表示,QIS3的结果显示,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的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统一。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足够框架的内容及相关实行方面的困难。在此首要的考虑是,加强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类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发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相关规定所做的修改。新协议的首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足够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差于8%。
9. 依据新协议的要求,相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组成)的各类规定维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维持不变。所以,修改内容反应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应计量银行各种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进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故意义。
10. 老协议清晰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种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含以内。有关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首要表当下两个方面:一是大程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清晰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执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首要创新显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觉得,坚持采取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取三种不同方法有利于提升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觉得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情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首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1) 标准法 (1) 基本指标法
(2) 内部评级初级法 (2) 标准法
(3) 内部评级高级法 (3) 高级计量法信用风险标准法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差不差相同。按要求,银行依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期采取外部信用评级提升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依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含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发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能否采取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但是,运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取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部分情形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显现该种情形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保证资本要求相当足够。标准法的一项巨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高达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 标准法其他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运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规模。总体来看,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规模,使其包含了绝大部分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期,规定了计算资本向下调整程度的几种方法。另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规模,使其包含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种公司。
16. 标准法还包含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来说,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部分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向下调整,其结果是差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另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 从设计角度向上瞧,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部分区别,进而提升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取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愈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部分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或许无法采取各类备选方法。所以,委员会为他们策划了“简易标准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该附件归纳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期望采取该法的银行同期还应满足新协议相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 新协议最首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含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 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当下,银行对巨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预期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首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机会大程度提升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是,IRB法并没有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期考虑银行供应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部分公式。
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当前,与行业人士的对话已经显示,采取该法是在建立反应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巨大的一步。
20. IRB法包含很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种风险暴露所采取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已对各种资产组合采取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取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报告,一是违约几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机会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允诺来说,发生违约时或许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余下经济到期日。
22. 在与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另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下方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依据企业的范围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执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首要的区别反应在报告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报告是银行自己的预期值,而后者要求的报告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报告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 约几率(PD) 银行供应的预期值 银行供应的预期值
违约损失率 (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供应的预期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供应的预期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取银行供应的预期值(但不包含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供应的预期值(但不包含某些风险暴露)
24. 上面的个表格显示,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取IRB法的银行都务必供应违约几率的内部预期值。另外, 采取IRB 高级法的银行务必供应LGD 和 EAD的内部预期值, 而采取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取第三稿中监管当局顾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的来说,采取IRB高级法的银行应供应上述各种风险暴露余下期限的预期值,但是也不消除在个别情形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取固定的期限如果。对于采取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能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取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如果,或银行自己供应余下期限的预期值 。
25.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自身,尤其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供应充分的灵活性。所以,对于采取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应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取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保证银行运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由于抵押品价值会发生改变。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清晰的标准。零售风险暴露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取IRB高级法,不可采取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首要报告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供应的预期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来说,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预期值。
27. 顾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含的各种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形,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的来看,QRRE类包含各种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含各种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含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供应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形紧密有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假使银行能够满足预期有关报告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取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但是,考虑在事实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三稿还此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清晰的风险权重。
29.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预期所需报告的IRB法银行将采取单独一项公式。受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预期所需报告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清晰规定了风险权重。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30.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供应有关股权风险暴露的预期值。但是该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此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制约,其中包含在很多情形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激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挫的机会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含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IRB法的实行困难31. 受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取银行内部供应的报告,在IRB法的实行中一定显现差异,所以为保证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将对运用IRB法规定了一部分最低标准,其中包含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尽管运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运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务必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 委员会觉得,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当能精准统一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银行面对的考验是,策划清晰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期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的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作出故意义的评估。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保证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行、评级结果精准可信的重要原因。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报告来源紧密有关。所以,采取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类首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适当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取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途径得到的报告。从事实角度来说,经历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当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运用贷款的损失报告。但是银行务必证明该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有关性。证券化34.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清晰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清晰规定。委员会觉得,从其本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有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利于实行风险的多样化,提升金融平稳性。
35. 委员会觉得,新协议务必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令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由于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形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处理这一困难,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36.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务必依照一连串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取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表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来说,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一般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所以,委员会觉得,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取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务必从资本中扣除。
37.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形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受损失以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假使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靠近KIRB,那么银行务必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觉得,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顾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38. 为了保证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供应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清晰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连串原因,其中包含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起步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清晰规定,以保证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供应愈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39. 很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含一部分条款,条款规定假使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滑,证券化务必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早还款”特质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由于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人全额承受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假使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假使资产质量下跌,银行务必增长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操作风险40. 委员会觉得,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产生的损失安排资本。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困难的内部程序、人士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产生损失的风险。为此,委员会策划了新资本监管方法。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快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更深一步开发这类技术供应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持续提升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41.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还在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最近内不能高达精准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该种情形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清晰的考验。但是,委员会觉得,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保证银行有充足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种手段,保证银举动抵御操作风险持有充足的资本。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减弱银行的积极性,降低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42. 委员会期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供应充分的灵活性。银行会觉得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组成以及对应的各种风险。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取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迅速的成长。所以,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成长留有充足的空间。
43. 委员会期望今后将持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形执行审议。一部分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获得很多进度。委员会很受鼓舞。银行管理层表明,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机会的。
44.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机会采取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的来看,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45. 依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运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但是,委员会激励采取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年2月发表的相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46. 依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应银行业务范围以及与此有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范围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务必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体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运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类最低标准。
47. 采取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造成的风险缓释作用。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取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 纪律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48. 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部分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类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种风险总的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执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构成部分。
49. 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分析和资本足够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能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升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足够率框架,包含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持续改变的风险轮廓,特别顾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显现的各种业务机遇。所以,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予以充分的重视。
50. 在修改新协议的过程中,委员会持续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其中一项工作涉及阻力试探(stress testing)。委员会觉得,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够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执行充足保守的阻力试探,其目的是估测在恶劣环境显现时需银行更深一步增长多少资本。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试探结果作为保证银行持有一定量越额资本的一项手段。一旦资本水平下跌,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减弱风险,保证现有的资本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及阻力试探反应出的结果。
51. 其它一部分修改内容突出反应在风险集中和对运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导致的余下风险的处理上。除了第一支柱对证券化的处理外,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直在持续完善。目的是期望银行增长监管当局对处理证券化的了解。这里涉及的一部分概念包含大面积的风险转移以及相关赎回条款(call feature)及提早还款特点的一部分考虑。另外,一旦查明银行对某项证券化结构给予了隐性支持(不表当下合同上的),或许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市场纪律52.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委员会力求激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策划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相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委员会觉得,受于新协议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则十分重要。通过加深信息披露加深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帮助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提升平稳性好处很多。
51. 去年至今,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有效的银行信息披露的规模和内容交换了意见。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场供应过多的信息,使市场很难对其执行分析,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经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的相关信息披露各类要求的认真分析后,委员会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披露的要求,尤其是相关IRB法和证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 委员会注意到,监管当局在要求银行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各种不同的手段可包含对于维持安全性和监管要求的公开信息披露以及在监管报表中务必披露的信息。委员会觉得,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55. 另一面的重要考虑是需要把巴塞尔II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已经做的大批工作为的是保证新协议披露要求着重放在银行资本足够率上,同期又与银行需遵守的会计披露标准不冲突。通过与会计主管部门积极有效的对话,这一目的已经高达。今后,委员会将更深一步增强与会计主管部门的交流。他们的工作对新协议信息披露的影响十分重要。至于新协议今后或许作出的修改,委员会将考虑这类修改对银行务必披露的信息量的影响。新协议的实行朝新协议过渡
56. 委员会觉得,第三稿的各类要求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种银行。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委员会成员国答应于2006年末同期开始实行新协议。在上述国家里,新协议的实行规模包含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当局觉得需要包含以内的其它大银行。在一部分十国集团国家里,巴塞尔II的整体框架将适用于整个银行业。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将保证对不实行巴塞尔II的银行执行审慎的资本监管。
57. 尽管从设计向上瞧新协议为全球各种银行和银行体系供应多项选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顾虑到各国监管当局加深监管的着重不一样,最近内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行新协议,也许不是监管工作的着重。在该种情形下,各国监管当局需结合本国银行体系的具体情形,在策划实行新协议的时间表及方式时,认真考虑实行新协议的各类好处。
58. 顾虑到资源不足及其它方面的工作,非十集团国家将实行时间表安排在2006年后,自然既不奇怪,也没有什么不适合之处。即便是2006年以后实行巴塞尔II最低资本要求的各类规定,监管当局也应考虑实行新协议其它两方面的首要内容,即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59. 很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开始计划向巴塞尔II过渡。为促进这一进度,巴塞尔委员会 邀请来自各国的一部分监管人士,在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参与下,策划帮助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向新协议标准法和IRB法过渡的总的框架。委员会觉得,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合作对于保证向新协议的成就过渡十分重要。相关前瞻性困难60. 委员会觉得,各国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彼此之间充分地交流信息,对于成功实行新协议十分重要。为促进各国之间实行新协议的统一性,委员会建立资本协议实行小组(Accord Implementation Group,AIG),各国监管人士可通过这一机制就巴塞尔II具体的实行考验和克服考验所采取战略交换意见。资本协议实行小组将与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Capital Task Force,CTF),紧密配合。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负责对新协议的巨大修改以及新协议的解释工作。
61. 委员会觉得,伴伴随巴塞尔II的实行,资本协议还会持续发展。该种顺应时势的立场才可保证资本监管框架跟上市场的改变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进步。但是,委员会不期望新协议在实行以前就形成某种移动中的目标。2006年末前的工作着重是,协调确定特定风险的资本方法之间对同类风险暴露处理上存的各种首要的、未曾预期到的不统一性。另外,委员会还会处理新协议存在的各种漏洞和未曾预期到的影响。
62. 委员会注意到,从事这面工作的必要性或许要等到银行实行巴塞尔II各类规定后才显现出来。采取高级法计量风险的银行,假使采取IRB法和操作风险的AMA,需在实行巴塞尔II的前一年同期遵守老协议的要求。委员会觉得,该种双轨制的计算方法将为监管当局和银行供应很多相关新协议潜在影响的重要信息,并使这些困难在正式实行新协议前得到重视。
63. 委员会资本工作小组将负责审议2006年后新的银行产品和风险管理程序对新协议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业内的作法在持续改变,一部分领域的改变比其它领域要快。特别要表示,IRB法和AMA法要反应稳健的业内作法。新协议的其它方面,如对证券化的处理,也应灵活,保证在需要时能对新协议进度情形作出调整。委员会还期望考虑其它一部分困难,如修改对场外衍生产品潜在风险暴露的处理,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包含在巴塞尔II内。
64. 委员会从与行业人士的深入对话中收获很大。作为继续该种积极交流的一项手段,委员会将创造许多的可能,使业界参与监管规定的策划,使监管资本规定与业内稳健作法相统一。今后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相关风险管理的进度情形交流,有利于委员会作出新决定,使新协议的框架在将来继续发挥作用。跨境实行困难65. 对大银行的有效监管自然包含行业人士及监管人士的紧密合作。受于新协议的出台,跨境困难的重要性将比今天更为突出。委员会觉得,相关跨境监管的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最低标准文件规定的监管当局跨境监管的职责,同样适用于新协议。但是,新协议需要在现实中更深一步增强监当局之间的合作,特别在对复杂程度高的国际银行的跨境监管方面。特别要表示的是,委员会觉得,在或许的情形下,监管当局应避免重复执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减弱银行实行新协议的成本,节约监管资源。所以,在实行新协议时,委员会觉得,监管当局应向相关银行赶紧清晰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各自的责任,使具体实行的各类安排一目了然。
66. 新协议的跨境实行困难不会更改监管当局监管国内银行的法律责任及并表监管的各类安排。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母国监管当局或许没有能力独立地收集相关有效实行新协议的重要信息。所以,资本协议实行小组正在策划一套相关促进各国监管当局合作和信息交流的的指导原则。
67. 委员会总的上答应将相关国际活跃银行”互相认定”的原则作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基础。这项原则代表着,在审批国际活跃银行在东道国开设分行时,并顾虑到缩减母国和东道国资本监管之间的差异必要性,然而多增长子行的负担,有必要认定共同的资本足够率方法。今后的工作68. 委员会发布第三稿后,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三个月。对第三稿的意见应于2003年7月31号前提交给各国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也可直接提交巴塞尔委员会,地址是国际清算银行,瑞士巴塞尔CH-4002。69. 征求意见阶段,委员会将于网上发布收到的意见。清晰标注机密的意见将不对外发布。依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委员会将审议对第三稿规定的修改。委员会预期这项工作将很有收获,有利于更深一步完善新协议,提升国际银行体系的平稳性。委员会将在2003年第四季度定稿。成员国将按既定时间表开始实行。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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