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是银行将自己筹集的资金临时借给企事业单位运用,在约定时期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经济活动。
种类:
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前者包含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后者则包含技术发行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等。
按期限分为短时间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时间贷款期限为1年在内,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下方(含5年),长期贷款则为5年以上(不含5年)。
按经济部门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外贸贷款等。
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种。
按贷款对象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按贷款用途性质分外贸贷款、房地产贷款、委托贷款……
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的自然人。
受理借款申请的基本原则:
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的手续的运营执照。
持有地方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贷款比例在我行维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我行贷款额占其借款总额比重较大的,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借款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已作出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差于国家规定比例。
借款人能如实供应我行所要求的资料,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能接受我行对其信贷资金运用情形和相关生产运营、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能落实相关贷款条件,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程运用贷款。
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情况以及运营管理情形符合银行要求。
基本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文件资料。
银行执行调查并完成贷款调查数据。
银行对贷款执行内部审查、审核和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抵押、公证手续。
用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贷后银行对企业运用贷款的情形及抵押情形等执行检查、监督。还款或展期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