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士职业举动,提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士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不错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策划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士]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士是指在中国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士。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具备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勤勉审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职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尊重同业人士,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士与客户
第十条[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增强学习,持续提升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士在业务活动中,应该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示意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职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业务操作指示,遵循银行职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保证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本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历适当准许,不为其余职位人士代为履行职责恐会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背内部交易流程及职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本身职责相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余人士。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阶段及离职后,均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有关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表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矛盾]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依照下方原则处理潜在利益矛盾:
(一)在存在潜在矛盾的情形下,应该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表明利益矛盾的情形,以及处理利益矛盾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士本人及其亲属买入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供应的服务之时,应该清晰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显著好于或差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执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士在业务活动中应该遵守相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示意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规模以外的人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供应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能否会被第三方控制运用等情形。同期,应该依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情况、业务情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熟知银行承受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期,及时依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数据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士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该衣着得体、立场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临时无法满足或显著不合理的要求,应该耐心表明情形,获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纪、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阻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尽或许为其供应便利。
但依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造成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看为歧视。
第二十条[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供应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依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执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困难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促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执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没有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允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清晰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务必以清晰的、足够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受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依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形以及财务情况、运营情况、担保物的情形、信用记录等执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实施]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熟知银行承受的依法协助实施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期,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执行查询、对客户资产执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规模内的礼物收、送,应该保证其价值不胜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规模,且遵循下方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背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能否与礼物供应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造成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让客户得到不适当的单价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士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执行娱乐活动或供应交通工具、旅游等其余方面的便利时应该遵循下方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规模在内,而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使接受人所以造成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依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规模在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下方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清晰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该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清晰的投诉反馈时限,应该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允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形;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该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下投诉处理的情形,并提早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士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纪、性别、宗教信仰、婚姻情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执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举动。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表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必须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士在工作中应该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背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举动应该给予提示、制止,并视情形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数据。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士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士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该依照正常途径反应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士离职时,应该依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相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规模内,应该妥善处理兼职职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职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妥善保护和运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士在外出工作时应该节俭开支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电子设备运用]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电子信息技术设备运用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依照相关规定安装运用各种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余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恐慌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行其余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举动。
第三十七条 [媒体专访]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遵守所在机构有关接受媒体专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专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公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举动]
银行业从业人士对所在机构违背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举动,有责任给予揭露,同期有权利、义务往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士与同业人士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士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士及同业人士所在机构声誉的观点,不得捏造、传播相关同业人士及同业人士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士执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士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与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与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促执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运用不正值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士与同业人士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仍未公开的财务报告、巨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巨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士与同业人士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值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士所在机构仍未公开的财务报告、巨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巨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士与同业人士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士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士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维持不错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积极配合监管人士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供应资料信息,不得婉拒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报告和非报告信息,并建立巨大事项数据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士应该保证所供应报告、信息完整、真实、精准。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士不得向监管人士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士供应恐怕诺供应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背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士,所在机构应该视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