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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

外汇网2021-06-18 23:03:22 71
内容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下方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余书面协议共同组成。

第二条 投保规模

凡七十周岁下方、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方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答应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受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巨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巨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巨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巨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巨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举动;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阶段,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间患巨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产生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自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黄金价格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阶段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阶段、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依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阶段;在宽限阶段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阶段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黄金价格值,且现黄金价格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够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黄金价格值余额不足够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高达本合同现黄金价格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复苏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供应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数据书,申请复苏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答应,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苏。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促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消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黄金价格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黄金价格值的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黄金价格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降低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期,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清晰表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形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够影响本公司决定能否答应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消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没有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依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答应。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或者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巨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余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无意中伤害或疾病产生身体高度残疾,应在医治终结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执行鉴定。假使自被保险人遭受无意中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间医治仍未终结,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形执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受受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长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使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巨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余科学方法检验数据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供应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同申请人促成相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间,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婉拒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假使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黄金价格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胜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黄金价格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胜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从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黄金价格值不足够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黄金价格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阶段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胜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在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纪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答应,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纪计算及年纪、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纪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纪、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假使发生错误,本公司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纪制约的,本公司可以消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依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消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消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近期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巨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消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消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间要求消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黄金价格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促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处理。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相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无意中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承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得到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得到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卫组织策划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受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含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更改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阶段承受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原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致使婴儿出生时相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没有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历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发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受的运营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受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巨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含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阻碍

四、巨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新冠动脉搭桥术(或称新冠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医治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阻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起码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阻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新冠动脉阻塞而致使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务必同期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表明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长。

③典型的胸痛症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规模之内。

2、新冠动脉旁路手术指为医治新冠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病例有连续性心肌缺氧产生心绞痛并确认新冠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务必接受新冠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含以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致使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阻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阻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阻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受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阻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务必接受定期透析医治。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含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胜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含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含股、膝、踝关节。

7、巨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承受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举动导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规模之内。

9、爆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受染而致使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务必同期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含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差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差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受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阻碍或机能阻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4、为保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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