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外汇网2021-06-18 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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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死亡的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布下落不明的满一定阶段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高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布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对比,宣布死亡首要处理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困难,而宣布失踪则首要处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困难。故宣布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布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布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布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含:(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余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务必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消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阶段。(a:下落不明满4年;b: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无意中失踪且获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布 人民法院受理宣布死亡案件后,务必发出寻求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布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阶段为1年;被申请宣布死亡的公民因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经相关机关证明其不或许生存的,公告阶段为3个月。
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假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布失踪的,人民法院依然只能做出失踪宣布,而不能做出死亡宣布。宣布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布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布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统一的,被宣布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以前实行的民事法律举动与被宣布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行的民事法律举动为准。有民事举动能力的人在被宣布死亡阶段实行的民事法律举动有效。死亡宣布的撤销被宣布死亡人从新显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布。宣布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方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布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布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布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布死亡后仍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布之日起自行复苏,假使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复苏。
(4)被撤销死亡宣布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布死亡阶段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布的人仅以未经本人答应而力争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答应的除外。有关法条《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阶段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布死亡的人从新显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该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布。
有民事举动能力人在被宣布死亡阶段实行的民事法律举动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消死亡宣布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获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该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予以适当弥补。
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的关系
1.宣布失踪并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务必以宣布失踪来证实)
2.申请人只申请宣布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布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布失踪.
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布失踪,有的要求宣布死亡的,应宣布死亡.条件法律规定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阶段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终结之日起算。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假使因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经相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或许生存的,可以即将申请宣布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适当的顺序,假使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布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布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余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布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布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布失踪的人。
比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布甲死亡。在此例中,受于乙导致要求离婚,表明乙不打算宣布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布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布。宣布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余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布死亡的决定。宣布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布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布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因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经相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或许生存的,公告阶段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假使因无意中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相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阶段仍为1年。公告期满后,应该依据情形作出宣布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假使宣布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宣布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时间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高达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布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宣布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高达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无意中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高达了规定的宣布死亡的期限。
2?宣布死亡的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布失踪人死亡,务必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对失踪人作出死亡宣布。申请宣布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规模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余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死亡宣布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布死亡务必由人民法院作出,才可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布公民死亡。公告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布失踪、宣布死亡案件后,应该发出寻求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布失踪的公告阶段为三个月,宣布死亡的公告阶段为一年。因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经相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或许生存的,宣布死亡的公告阶段为三个月。
公告阶段届满,人民法院应该依据被宣布失踪、宣布死亡的事实能否得到证实,做出宣布失踪、宣布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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