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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卡(A)

外汇网2021-06-18 23:02:26 67
吉祥卡A

产品名称: 吉祥卡(A)

保险类别: 人身无意中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纪: 6周岁到65周岁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吉祥卡A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阶段内,被保险人遭受无意中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无意中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无意中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策划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医治仍未终结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形执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无意中伤害产生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期,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无意中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本公司按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总计给付的保险金高达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无意中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开支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无意中医疗保险金额规模内,按其事实开支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无意中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无意中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总计给付的保险金高达无意中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无意中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阶段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经营的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迈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迈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无意中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无意中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无意中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策划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医治仍未终结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形执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无意中伤害产生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期,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总计给付的保险金高达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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