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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外汇网2021-06-18 23:02:23 108
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发[2003]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下方简称《条例》)将在2004年1月1号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事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事态,加速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平稳大局的重要举措。我省从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获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参保覆盖面任然偏窄,多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还在逐年增长。《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给予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多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列为多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条例》的各类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更深一步清晰相关政策规定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该依照《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薪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依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由于当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县(市)级统筹的事实,为有助于稳定实行,可以继续实施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实施,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已参与省级统筹的其余单位,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三)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紧衔接,赶紧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各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现有的结余作为储备金。从2004年起,各统筹地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为追加储备金。统筹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弥补;当年显现巨大工伤事故,致使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仍不足弥补,由历年储备金弥补;历年储备金仍不足弥补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管理、运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策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准许后实施。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贴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消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贴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的,依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纪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依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实施。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费用改变等情形,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准许后实施。

(八)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余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依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多地要增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赶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士,为《条例》的施行供应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增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条例》顺遂实行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更深一步增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实施《条例》为节骨眼,扎实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规定的各类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付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加深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更深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强度,加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不错的执法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增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贯彻实施《条例》的各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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