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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税

外汇网2021-06-18 23:02:07 61
简介

社会保障税当前已形成西方国家的首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员工,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受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社会保险税实质是企业和职工为得到社会保障而支付的保险金,它由政府相关部门(一般是社会保险局)按一定比率以税收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是从国民收入中扣除的。起源

社会保障税起因为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有记录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雇员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发展

二战后,伴伴随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施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概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长到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当前(2010年),全球170多个国家中起码有132个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税制度。称谓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税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工薪税、铁路雇员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工薪税是首要税种。

工薪税

美国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其后相继实施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薪税收入是联邦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美国工薪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员工,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员工支付的薪金薪资和员工全年领取的薪金薪资额。在美国,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

铁路雇员保障税

铁路雇员保障税是为铁路人士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雇员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它的纳税人为员工和雇主,其课税对象为员工领取的薪资和雇主发放的薪资。该税规定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限额以上不征税。铁路雇员保障税的税率,1980年为员工月薪资最高限为2158.33美元,税率是6.13%;雇主对每个员工支付的薪资最高限也为2158.33美元,税率是9.5%。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由雇主支付。铁路雇员保障税同工薪税一样也实施源泉扣缴法。

失业保障税

失业保障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行的失业保险供应补贴财源而课征的。它以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日阶段聘用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薪资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 (员工无此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给员工的薪资总额计征(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失业保障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号以前缴纳,也可实施分季缴纳。

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士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运营活动 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税的起征点是400 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受。个体业主税实施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统一。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施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增强式社会保险,还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此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为我们给予了成功的经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首要是雇主支付的薪资薪金额、员工获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运营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行中,即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含纳税人薪资薪金以外的其余收入。即不包含由雇主和员工薪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薪资薪金既包含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含具有薪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余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薪资薪金一般规定最高限额,胜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由于社会保险税实施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中国情形

中国有关“开征社会保障税”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显现。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纲中提出,要逐渐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有关主管在不同场合也曾表明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2010年4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长谢旭人在《求是》撰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升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火热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清晰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发达国家和多部分低收入国家,广泛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规模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首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由于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假使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税费之争

提出困难

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一、困难的提出:费依旧税

(一)我国实施的是“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当前导致针对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士,改革的趋向是建立并完善“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1993年11月14号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困难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1995年3月1号,国务院公布《有关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对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了规定。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有关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薪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伴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升,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渐降到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早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士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号起,个人账户的范围统一由本人缴费薪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1998年12月份公布了《有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策划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首要政策。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由统筹地区依据个人账户支付规模和职工年纪等原因确定比例,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施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依照本人薪资的1%缴费。

(二)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施的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止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末,全国总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形稽核表明,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所以,力争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呼声渐渐高涨起来。

力争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觉得开征有下方有利之处: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助于加强筹资的强制性,加深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强度,为社会保障供应平稳的资金来源;其次,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规模内运用同一征税率,为劳活力在全国规模内流动供应物质保障;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基金实施收支两条线,有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减弱征缴成本;第四,有助于与国际接轨。当前,全球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差不多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反对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觉得: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与税收特性相矛盾。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我国社会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与基金储备两种模式融合的部分积攒模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特质突出,特别是个人账户具有私人所有性质,与税收特性相矛盾;其次,开征社会保险税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矛盾。收费依旧征税,核心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部分积攒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宜采取收费方式;第三,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情况决定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的多样性,更改征缴方式不适应我国的事实情形。而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第四,开征社会保险税会让政府从新深陷沉重负担的窘境。更改筹资方式,就会让政府深陷对将来社会保险开支负无限责任的窘境。

法学分析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法学分析

由上述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看法来说,社会保险“税”“费”之争首要取决于三个原因:一是税费的特性;二是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三是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前者涉及到税法学的困难,后两者涉及到社会保障法学的困难。

(一)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税法学分析

1、“税”“费”特性分析

税捐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于具备法定课税要件,所征收之无特定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税捐不同于规费与受益费,在其无对待给付。[3]

“费”为非税公科,不以对待给付为前提,包含规费和受益费。规费系私人基于公共行政之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征收之对待金钱给付,包含行政规费及运用规费。规费之对待给付如为国家之特别行政服务供应,为行政规费,如证书誊本发给、许可执照发给等。规费之对待给付如系交付特定对象或供应其运用公物,则为运用规费,如垃圾清运费、博物馆入场费、路边停车场停车费等。受益费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基于统治权,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建造、改良或增建营造物或公共设施,所征收之全部或一部分费用之金钱给付。受益费无须义务人现实获得利益,而只须有获得利益之机会即可。其有别于规费,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间,无须有直接关联性。[4]

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采取“税”依旧“费”的方式,还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能否存在对待给付,假使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施“税”的方式,而只能实施“费”的方式;假使社会保险基金不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施“费”的方式,而只能实施“税”的方式。

2、财政目的规范与诱导管制目的规范

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等规范实施量能课税原则。假使立法者首要系以导入特定政策之形成效果为目的,为诱导管制规范,比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为目的。为促成此种诱导管制功能,而以卖出量能负担平等原则为代价。所以,诱导管制规范,其本质即在于打破平等负担原则,作为“经济诱因”以促使纳税人为特定之作为或不作为。[5]

所以,假使以“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需要区分此种征收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依旧以诱导管制为目的,自此显现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依旧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社会保障法学分析

1、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

依照能否执行积攒为标准,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差不多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攒式和部分积攒式。现收现付制实施“以支定收”,“量入为出”的筹措方式,能够实施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完全积攒制事实上是本代人对自己收入执行跨时间的分配,马上自己年轻时缴纳的保险费积攒起来供退休时用。部分积攒制既要达到保险费用的代际转移,又要提升积蓄率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缺点。

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取完全积攒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合采取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攒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税费结合。

2、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从农牧社会的官办、民办、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从统治者的恩赐发展到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走过的是一条从慈悲到公平、正义之路。 [6]把社会保障事业看为政府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承认公民要求社会保障是一种公民权利,标志着社会保障真正形成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以满足其保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需要的权利。 [7]所以,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无论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何种筹集模式,即不管是采取“税”的方式,依旧采取“费”的方式,政府都理应为公民的社会保障负责,承受无限责任。

我国应建立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采“税”或“费”首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能否符合税费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依据上述税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分析,笔者觉得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该实施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通过税的方式执行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部门以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

(一)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税费的特性

1、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符合税的特性

依照我国现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首要是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形成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这一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看,并没有具有对待给付性,所以只能是采取税的方式,而不能用费的方式。但是该种税收并没有是以财政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政策为目的。所以,遵循的并没有是量能课税原则,其牺牲平等原则,是由于有更高的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公益要求。这符合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自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2、个人账户的资金符合费的特性

依照我国现行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早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士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所以,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具有对待给付的,不具有税的特性,而符合费的性质。职工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形成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也符合将来社会保险基黄金市场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这部分资金可以由个人选择合适的方式执行管理和投资。

(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要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筹集采取税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筹集采取费的方式。

我国宪法证实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该种基本权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与社会。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并没有更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而是以税的方式加深了资金筹集的刚性,加深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三)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具体制度构想

1、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为城镇各种企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士。职工个人则以缴费的方式形成个人账户,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社会保险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既不是流转税,也不是财产税,其课税对象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工薪总额”。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可以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其缴纳所得税时给予扣除。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士来说,其课税对象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薪资。

3、社会保险税的税目。税目设置应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况出发,由退休养老保障项目和失业救助项目逐渐向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并存的格局过渡。[8]

4、社会保险税的税率。社会保险税应采取比例税率,总的税率水平为20%—30%。

5、社会保险税的减免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该给予免征或减征:(1)不具备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2)因不可抗力产生巨大损失,的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税的;(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助性质的捐赠;(4)孤老残疾人士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运营的;(5)经国家规定的其余项目。若干困难

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

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理论界差不多高达共识。首要冲突是涉及两个困难的讨论:一是农村能否纳入征税规模;二是城镇纳税义务人能否应包含党政机关和实施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农村能否纳入征税规模持肯定意见的比较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广泛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来说,征税的规模应当看好于更宽泛的覆盖面,即要求在全社会广泛实行,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这也体现公平。从国外的情形来说,各国在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初,都有适当的征税规模制约,不能做到筹资和支付的广泛性。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一部分地方已经十分富有,一部分地区比较贫穷,甚至还没有处理温饱困难。对于这些地方来讲,更重要的是脱贫、处理温饱困难,并非是社会保险困难。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困难,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村贫困救助基金,从农村税收积攒所得。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有条件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时,自然把征税规模扩展到农村。所以,基于该种经济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虑,暂不能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农场除外)纳入社会保险税纳税义务人规模。

对于党政机关和实施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应不应当纳入纳税义务人规模的困难,有学者觉得,党政机关和实施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经济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满足其事实开支需要,假使对其征税,事实是对财政开支征税,这是毫无意义的。也有其他看法,觉得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实施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差不多都享受着国家养老和公费医疗。但正是该种“国家统包”型的办法形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同期,若不对党政机关和实施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征税,必然会呈现出社会保险税的不公平,并对其余纳税人心理造成不均衡,进而加大征税的难度。所以,从维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考虑,城镇纳税人应当包含党政机关和实施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务员也是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

征税对象的确定

依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薪资开支与职工个人薪资收入。所以,务必对工薪做出精准、规范的界定。

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根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或许宽一部分;同期,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依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薪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员工得到的除货币薪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供应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支出等。

从我国的情形来说,一个比较事实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准许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薪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如此税基可以扩宽,同期也可以对税收收入执行实时预期和评价,为征收给予了现成的根据。

有关社会保险税的税基能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困难迄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来说,在以往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看法觉得应该沿袭该种做法。但其他看法觉得,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

税目、税率的确定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规模广,与广大人民民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有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着重处理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行直接关系社会平稳,同期也顾虑到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所以,应当将目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马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

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开支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执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历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策划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一般占很大比重。依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的税率水平低一点,伴随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渐提升,以免显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制约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长收支冲突,增长政府承受的风险。结合我国事实,顾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稳定转换是一个务必考虑的困难,况且在当前情形下,多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此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

税率形式的采取多部分国家采取比例税率,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觉得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取累进税率,即依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导致一种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所以,顾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减弱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依据我国国情和减轻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降低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施分类税率制为宜。依据不同税目特点实施分类税率制有助于政府更为精准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经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助于加强人民民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靠和支持。同期,也有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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