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担保(Project Finance Guarantee)
项目融资区别于企业融资,企业融资的贷款和还款对象均为企业法人,而项目融资是项目主办人为该项目的筹资和运营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法人),由项目公司申请贷款,并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受于项目融资的借款人是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所以贷款不反应在项目主办人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不影响项目主办人本身的负债率,因此承受电站、道路、铁路、机场、矿山等大范围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项目融资的类型分为:
1.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即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造成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的担保权益作为本身利益的保障。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供应任何担保。
2. 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下,即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余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供应各种担保。第三方包含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将来买入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余保证人。项目自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往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国际上广泛采取的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所以,项目融资担保一般是指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的当事人包含:
1. 贷款人,供应项目贷款的银行或银团。
2. 借款人,是由项目主办人专门为某项目筹资而成立的一家独立公司。
3. 项目主办人,是项目的事实投资人,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项目主办人需为项目公司供应适当的信用支持。
4. 项目运用方,即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的用户。
5. 提供方,即向项目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的提供商。
6. 保证人,是应贷款人要求而向其供应保证者。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运营快速发展,海外项目融资担保为国内企业迈出去给予了必要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