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原则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举动,应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或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1)一般赠与举动:赠与人为个人,依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赠与人须课征赠与税,受赠人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受赠的财产免纳所得税;赠与人为营利事业,因营利事业非遗赠税法课税主体,故无须课征赠与税,而受赠人依前条所得税法但书规定,应计入所得课征所得税。 (2)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赠与,看为赠与举动,故租税课征情形与一般赠与相同,即委托人为个人时,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时,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他益信托的赠与价值采折现观念计算,即信托财产时价等于将来本金折现值与将来孳息折现值合计数。 受于他益信托课征赠与税时点系于信托契约成立时,惟受益人系于信托契约阶段或终结后方获得信托利益,此时获得信托利益的时点与课税时点不同,故系以折现观念计算赠与价值,而信托财产时价等于将来本金折现值与将来孳息折现值之合计数。兹将遗赠税法所规定计算信托利益的方式表明如下: (1)全部他益:信托财产时价。 (2)本金他益:依信托财产时价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3)孳息他益:若孳息为固定利息者,其价值则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价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托财产时价等于将来本金折现值与将来孳息折现值的合计数,故以信托财产的时价减除将来本金折现值,以求得将来孳息的折现数即为赠与价值。 (4)信托利益为将来定额给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数额,折现计算赠与价值。变更消除
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处分信托受益权和消除信托的规定。 一、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权。 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即对信托当事人造成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消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巨大侵权举动。所谓侵权举动是指有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余合法权益的举动。所谓巨大侵权举动,指的是侵权举动人实行侵权举动的主观性质或者手段比较恶劣,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损害等。受于信托是委托人无偿地以自己的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不付出任何代价而纯享利益,委托人在一般情形下虽不能随意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假使受益人对委托人实行巨大侵权举动,给委托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余合法权益产生巨大损害时,基于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剥夺该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2、受益人对其余共同受益人有巨大侵权举动。委托人为二个以上的受益人设定信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这些受益人都能从该信托中得到利益,假使某一受益人对其余共同受益人实行巨大侵权举动,给其余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就相对抵销了其余共同受益人从信托中得到的利益,委托人可以所以变更该受益人或者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3、经受益人答应。受益权为受益人的民事权利,受益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受益人可以答应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自己的受益权,进而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余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其余情形,即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的文件中保留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权利。 二、委托人对信托的消除权。 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行使消除权,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巨大侵权举动。受益人对委托人实行巨大侵权举动,委托人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消除信托,使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2)经受益人答应。受益人可基于自己的意志,答应委托人消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权消灭。 (3)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余情形。委托人可以于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随时消除信托的权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可以消除信托的其余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续阶段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消除信托。隔代继承
遗嘱信托通过他益信托的方式,可以跳过时间与空间,交由银行代管,以保证第三代甚至是第四代的财富。然而,要特别注意,遗嘱信托跟其余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需以遗嘱自身有效为要件。 比较容易被外界忽视的,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所谓特留分是指在继承开端时,应将死者(即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保留给其近亲。而特留分的具体分配方式,则是依照其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多寡与其顺序先后而定;比如被继承者留有一妻一子,则各为遗产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财产的算定,是从死者的应继财产,包含继承开端前因结婚分居或运营,已从死者受有财产的赠与价额中,再扣除债务之后计算。 所以在成立遗嘱信托时,务必注意,有关规定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或许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指定给特定人。 假使有多数法定继承人,一定要顾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由于遗嘱信托不能违背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面来看,被继承人假使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的遗产特留分都可行,也不需要经历遗嘱信托受益人答应。税收困难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明:信托依照受益人的不同,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若信托契约中明订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即他益信托),看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依遗產及赠与税法第5条之1第1项规定,应课赠与税。此时,委托人应以订定信托契约日为赠与举动发生日,并于赠与举动发生30日间向委托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并表明: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部分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于信托关系存续中,若变更为非委托人或增长委托人以外受益人总受益比例,应课赠与税,则赠与举动发生日应为契约变更日;于信托关系存续中,委托人追加信托财產,致增长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就增长部分,赠与举动发生日应为委托人追加信托财產时。参考资料
[1] 信托法律网 http://www.trustlaws.net/consultation/List.asp?SelectID=4248&ClassID=78[2] 钱袋网 http://www.kdmoney.com/famous/show_44319.html[3] 义诺法律事务所 http://www.elaw.com.tw/news/news03_01.asp?id=473&xsearch=&chyear=&chmonth=&chday=